平环(崇)责改〔2024〕62号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平环(崇)责改〔2024〕62号

当事人名称: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维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6236023XT

地址:崇信县新窑镇周寨村

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数量、利用方式及流向。经查,你公司固体废物(煤矸石)销售台账内共有4条记录,分别记录了2023年4月21日、4月28日、4月28日、5月2日的日产生量、日利用量、日储存量、利用方式及流向等信息,调阅你公司崇信县煤炭行业统一调运单,发现2023年5月11日、5月19日、5月21日、5月28日灵台县福恒鸿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你公司共调运煤矸石208.44吨,但你公司固体废物销售台账中未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数量、利用方式及流向。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9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2024年7月19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相关手续及未如实记录煤矸石产生量和利用量等情况);

2.2024年7月19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19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相关手续及未如实记录煤矸石产生量和利用量等情况);

3.现场检查照片2张(2024年7月19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情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9日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1份(2024年7月19日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给代理人,由授权代理人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9日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7.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9日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

8.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1份(2024年7月19日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信息);

9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9日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建设项目合法性);

10.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9日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工程通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1.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灵台县福恒鸿宇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煤矸石销售协议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9日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情况);

12.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销售台账复印件复印件1张(2024年7月19日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综合利用情况);

13.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11日、2023年5月19日、2023年5月21日、2023年5月28日煤矸石调运单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9日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利用量及去向);

14.崇信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恢复生产的通知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9日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始生产时间);

15.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2024年7月19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甘肃新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案的送达方式及地址进行确认);

16.《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2024年7月19日提取,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煤矸石)数量、利用方式及流向。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431号四层行政复议大厅),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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