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平环(崇)责改〔2024〕31号
当事人名称:崇信县永汇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91620823MA724MF33K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新窑镇新窑村雨塬社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杜小康
我局于2024年5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绿色煤炭物流园东侧场地内露天堆放煤矸石7堆,未密闭,1堆煤矸石部分未覆盖,3堆煤矸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15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2024年5月15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环评批复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验收公示网站截图1份、崇信县永汇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1份、杜小康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1份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立即密闭绿色煤炭物流园东侧场地露天堆放的煤矸石。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431号四层行政复议大厅),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