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环(崇)责改〔2024〕73号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平环(崇)责改〔202473

 

当事人名称: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59630864

地址:崇信县新窑镇西刘村茶沟社34号

我局于2024年8月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倾倒煤矸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6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2024年8月6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相关手续及倾倒煤矸石等情况);

2.2024年8月6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6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情况、相关手续及擅自倾倒煤矸石等情况);

3.现场检查照片1张(2024年8月6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检查及擅自倾倒煤矸石等情况);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8月6日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5.授权委托书1份(2024年8月6日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给代理人,由授权代理人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6.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8月6日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理人身份信息);

7.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8月6日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

8.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1份(2024年8月6日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信息);

9.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复印件各1份(2024年8月6日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合法性);

10.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复印件1份(2024年8月6日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11.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改扩建工程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书复印件1份(2024年8月6日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合法性情况);

12.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2024年8月6日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排污许可合法性情况);

13.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台账记录复印件1份(2024年8月6日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数量、流向等情况);

14.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及方式确认书1份(2024年8月6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崇信县周寨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案的送达方式及地址进行确认);

15.《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3份(2024年8月6日提取,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你公司擅自倾倒煤矸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限期20日内清理倾倒的煤矸石,并对场地进行恢复治理。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431号四层行政复议大厅),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49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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