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崇信县中堃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的公告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许可证的注销手续,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排污单位被依法终止的;(三)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局对以下2家单位排污许可依法注销,特此公告。

排污许可注销名单
序号企业名称排污许可/登记编号有效期限注销原因
1崇信县中堃建材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91620823MA736QT6XD001Q

(排污许可)

自2021年04月08日起至2026年04月07日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2崇信县泓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91620823MA748UQP9D001

 (排污许可)

自2021年04月08日起至2026年04月07日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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