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平环崇责改字〔2022〕1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崇信县崇安热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3MA72G31N1C
地址:崇信县锦屏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石**
2022年3月24日,平环函字〔2022〕47号文件交办:“经比对监测3月7日崇信县崇安热力有限公司100蒸吨燃煤锅炉烟气在线监测设施,流速、湿度和颗粒物比对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规定的比对监测评价标准的要求。”2022年4月20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2年3月7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甘肃新康环保产业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施进行了比对监测,检测报告显示(报告编号:XKHBJC2022-081)烟气流速相对误差1411%,烟气湿度相对误差82%,颗粒物相对误差34.2%,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规定的比对监测评价标准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2年4月20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2022年4月20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3月21日甘肃新康环保产业监测服务有限公司《检测报告》(XKHBJC2022-081)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相关台账记录若干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
我局责令你公司:
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立即对烟气分析仪进行维修,确保在下一个供暖季开始之前整改到位,将整改结果于2022年11月1日前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号:甘执法证字第甘L150001号
执法人员及执法证号:袁晓芳甘L15090403587
白 斌甘L15090403580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