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县工业集中区党工委,县直及省、市驻崇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党组:
《中共崇信县委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则》已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崇信县委办公室
2025年11月21日
中共崇信县委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
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县委依法执政、依法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平凉市委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委法律顾问队伍由外聘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组成。其中,外聘法律顾问由法学专家和社会律师组成;县委公职律师由县纪委和县委有关部门推荐的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获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的公职人员组成。
第三条 县委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为县委和县纪委、县委各部门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 县委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实行聘任制,聘期3年,可以续聘。聘任县委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县委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业内认可度较高的律师;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六)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第六条 县委公职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对党忠诚,政策理论水平高,工作实绩突出;
(二)县纪委和县委各部门在职人员,在党政机关工作5年以上,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
(三)具有律师职业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四)具备履行职责的意愿和身体条件。
第七条 聘任县委外聘法律顾问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有关单位和行业协会向县委办公室推荐县委外聘法律顾问人选;
(二)县委办公室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会同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三)县委办公室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任人选,报请县委审定;
(四)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签订保密承诺书,并以县委办公室名义发文公布。
第八条 聘任县委公职律师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县纪委和县委有关部门向县委办公室推荐县委公职律师人选;
(二)县委办公室根据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会同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
(三)县委办公室根据考察情况确定拟聘任人选,报请县委审定;
(四)向公职律师颁发聘书,签订保密承诺书,并以县委办公室名义发文公布。
第九条 县委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参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重大涉法问题的法律论证,为县委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县委和县纪委、县委各部门党内规范性文件稿的起草、论证工作;
(三)协助起草、修改涉及县委和县纪委、县委各部门的重要法律文书、重要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办理县委和县纪委、县委各部门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十条 县委外聘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列席县委相关会议,参加有关课题或者重要事项的前期调研、论证等;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
(五)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县委外聘法律顾问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以县委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六)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县委公职律师履行县委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并可以受县委和县纪委、县委有关部门委托,代表有关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县委公职律师不得从事对外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县委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签署姓名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特殊情况下提供口头法律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交县委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条 县委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五条 县委聘任法律顾问的费用及工作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外聘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报酬按次支付。公职律师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 县委办公室负责县委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服务管理工作。具体承担组织联络和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委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十七条 县委外聘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县委办公室应当及时报请县委予以解聘:
(一)不承担本规则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受到党纪、政务或者行业等相关处分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因身体等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关系的情况。
第十八条 县委外聘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聘期内申请离任的,由县委办公室报请县委批准。
第十九条 县委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