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强化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拓宽救助民意反映渠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救助措施
广大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有困难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以下救助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
1.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崇信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市8400元/年、农村5580元/年),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对有效期内的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3.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经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参照“单人户”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4.适度放宽低收入人口认定的金融资产总额标准: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筹集的医疗费用,且在核查后12个月内用于医疗支出的,5万元以内不计入金融资产总额;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重度残疾,筹集的康复费用,且在核查后12个月内用于康复支出的,3万元以内不计入金融资产总额;因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筹集的教育费用,且在核查后12个月内用于教育支出的,2万元以内不计入金融资产总额;父母一方身故且有未成年子女需扶养或已成年但在大学本(专)科阶段就读的,身故一方的赔偿金等,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部分不计入金融资产总额。
5.适度放宽住房标准:家庭已拥有1套(栋、院)居住用房,同时父(祖)辈留下农村宅基地祖屋且不作出租的,不认定为超过住房标准;对城镇有1套(栋)居住用房(人均居住面积不超过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居住面积),同时拥有一套(栋、院)农村宅基地住房的,不认定为居住用房超出标准。
6.扩大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范围:将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的范围由“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扩大到“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限认定有效期内)”。
(二)特困供养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三)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制度覆盖全体公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低保边缘家庭
低保边缘家庭指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认定条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崇信县城乡低保标准的1.5倍,且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
(五)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指因病因学因残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剧增或收入大幅缩减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范围且未被认定为低保边缘人口;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提出申请前12个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不低于75%。
4.家庭财产状况符合相关规定。
二、申请渠道
基本生活遇困群众可线下向各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或者线上通过“甘心救”微信小程序进行申请,详情可拨打社会救助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热线服务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 14:30-18:00。
三、“甘心救”微信小程序
四、县、乡(镇)、城市社区社会救助服务热线
崇信县民政局:0933-6102632
锦屏镇:0933-6121144
新窑镇:0933-6221046
柏树镇:0933-6191166
黄寨镇:0933-6171267
黄花乡:0933-6141095
木林乡:0933-6161032
城市社区管委会:0933-6123695
来源:崇信民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