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1日至5月10日,省安委会派出12个由副厅级领导干部带队的驻点包抓组,赴14个市州和兰州新区开展安全生产驻点包抓,各驻点包抓组聚焦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一线开展执法检查,严查各类违法、违规和违章行为,指导帮助企业发现了一批典型案例并予以曝光,旨在通过查处一起、警示一片,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
典型案例1:兰州新区时光网咖有限公司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案。2月3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一工作组在兰州新区时光网咖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场所二层2处外窗设置铁栅栏。
兰州新区消防救援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进行立案处罚。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规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典型案例2:洪瑞建筑实业有限公司涉嫌构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问题处罚案。2月7日,省市安全生产驻点包抓组联合阿克塞县交通运输局在查处超限车辆时,查获洪瑞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两名驾驶员修龙和赵立义,分别驾驶鲁H27S00鲁HS0X7挂超载26吨的水洗砂和驾驶鲁H76S75鲁H4ZB8挂超载34.9吨的水洗砂。阿克塞县洪瑞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为配载的经营单位,对鲁H27S00鲁HS0X7挂和鲁H76S75鲁H4ZB8挂车辆违法装载,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在公路驾驶,违反了《甘肃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车辆超限超载的违法行为。依据《甘肃省公路条例》第七十七条、《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目前,阿克塞县洪瑞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已缴纳壹万元整(¥10000.00元)行政处罚罚款,并向阿克塞县交通运输局提供严禁超限超载保证书与严禁超限超载承诺书。
案例评析:《甘肃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矿石等货物集散地、货运场站,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单位(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信誉考核和货运驾驶人员诚信考核制度,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和其他装载现场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规定及责任追究制度,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
典型案例3:酒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占用消防车通道、指使他人冒险作业行政处罚案。2月8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二工作组会同金塔县消防救援大队对酒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管理的金塔县金塔商业步行街进行督导检查时发现:1.该公司管理的金塔县金塔商业步行街4#楼南侧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占用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2.该公司销售经理张美莲指使未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与消防控制室值班。
酒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占用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以及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消防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和《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执法人员下发了《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进行隐患整改,并在该公司管理人员配合下进行调查询问。结合该公司相关负责人经执法人员指出问题后能正视问题,配合调查,金塔县消防救援大队对酒泉市振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分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仟陆佰元整和该公司销售经理张美莲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典型案例4:酒泉市铸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的行政处罚案。3月7日,省市安全生产“百日行动”驻点包抓组会同经开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酒泉市铸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库房内未按规范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及应急照明;焊接车间内大门南北两侧消火栓管道内无水,北侧消火栓箱内水带有一端无接口,缺少消防水枪。以上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酒泉市铸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16096.5元的行政处罚(壹万陆仟零玖拾陆元伍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第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给予酒泉市铸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罚款人民币5564元(伍仟伍佰陆拾肆元)的行政处罚。合并执行:决定对酒泉市铸陇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1660.5元(贰万壹仟陆佰陆拾元伍角)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典型案例5:罗国伟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案。3月14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十一工作组和临夏州交通运输局联合在临夏市祥云餐厅门口执法时发现:罗国伟驾驶的甘NK5185号牌长安厢式货车,经现场检查,该车装载液化气瓶共15瓶,其中大瓶2瓶,中瓶13瓶。经询问驾驶员,13瓶中9瓶为满瓶状态,4瓶为空瓶,各装载15公斤,大瓶2瓶均为满瓶,每瓶装载50公斤。罗国伟驾驶非营运车辆运输销售瓶装液化气,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之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3.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三)企业章程文本。(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典型案例6:玉门世纪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源小区)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等行政处罚案。3月12日,省市安全生产驻点包抓工作组发现位于甘肃省酒泉市玉门市新市区天俪佳苑西门1177号的玉门世纪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源小区)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无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无消防演练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填写不规范,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填写不规范,不符合要求;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省市包抓组会同玉门市消防救援大队向该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其中无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无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无消防演练记录;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填写不规范,防火检查、巡查记录填写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已整改。根据《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一部分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行为不予处罚。针对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的问题,进行了立案查处,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玉门世纪之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龙源小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 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典型案例7:瓜州县万水兵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行政处罚案。3月13日接到举报投诉:瓜州县创新小镇4号楼一层内有人违规进行动火作业,希望核实处理。接到举报后,省市安全生产驻点包抓组会同瓜州县消防救援大队对瓜州县创新小镇4号楼一层内进行投诉举报核查。经现场核查发现:瓜州县创新小镇4号楼一层内万水兵在无特种行业操作证书的情况下违规进行动火作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违规动火作业者万水兵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典型案例8:麦积区同康儿童医院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案。3月20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七工作组对麦积区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天水同康儿童医院未按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麦积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法立案查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甘肃省消防救援机构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细则》第二部分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天水同康儿童医院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典型案例9:榆中县贝佳宾馆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4月12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一工作组对榆中县贝佳宾馆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工作组要求行业主管部门形成监管执法合力,加大整改力度限期整改。
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宾馆停业整改,并处以人民币33967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目前已整改完毕。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典型案例10:皋兰县什川镇陕西龙翔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隐患案。4月18日,省安委会驻点包抓第一工作组对皋兰县什川镇河口村陕西龙翔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焊工作业人员(马玉衡)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随行县应急局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名焊工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公司总经理谢平和马玉衡进行了询问,采集了公司的其他相关资料。
陕西龙翔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焊工作业人员未持特种作业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陕西龙翔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立案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的规定,对陕西龙翔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罚款。4月19日,皋兰县应急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罚告〔2024〕0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急听告〔2024〕02号),4月26日,皋兰县应急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应急决罚〔2024〕02号)。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款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