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甘肃省省级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5〕37号)和《甘肃省公共文化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甘政办发〔2020〕10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5〕5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引导我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资金来源为省级预算安排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省级统筹、突出重点、奖补结合、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补助相结合,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市(州)、县(市、区)予以奖励。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改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具体支持范围包括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其他项目。
第六条 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持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戏下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第七条 读书看报服务:(一)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乡镇和村(社区)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和电子书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二)用于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阅报栏或电子阅报屏,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第八条 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用于为城乡群众提供收听广播和观看电视服务。
第九条 观赏电影服务,用于为乡镇和农村群众提供数字电影放映服务。
第十条 送戏下基层服务,用于为乡镇和农村送戏曲等文艺演出。
第十一条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用于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美术馆、公共电子阅览室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包括:(一)公共数字文化软硬件平台建设;公共数字文化资源制作采集与加工整理;数字资源版权征集购买。(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宣传培训推广等。
第十二条 开展文体活动,用于城乡居民依托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文体广场、公园、健身路径等公共设施就近方便参加各类文化体育活动以及各级文化馆(站)等开展文化艺术知识普及和培训等。
第十三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中心)、美术馆、博物馆、纪念馆、剧院(场)、体育场(馆),广播电视发射(监测)台站、转播台站、卫星地球站、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等的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二)保留事业单位性质或承担公益性项目的文艺院团、新闻出版单位等设施维修与设备购置;省及省以下文物保护单位维修保护;乡镇和村基层综合文化服务中心维修和设备购置。
第十四条 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用于购买村(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中心的公益文化岗位,组织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文化专兼职人员每年的集中培训等。
第十五条 省委省政府决定和省级相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分为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额度由省财政厅按照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等确定。
第十七条 补助资金分为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重点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辖区内公共文化领域相关事项。重点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申请的公共文化领域重点项目。
第十九条 一般项目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主要测算因素有县(市、区)的人口、乡镇个数、国土面积、人均公共文化支出、人均财力和工作开展情况等,其中市州本级的一般项目补助资金按照工作开展情况确定。
第二十条 重点项目补助资金采用项目法分配,省财政厅根据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县申报情况,组织专家评审后择优补助。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用于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市县给予奖励,由省财政厅根据上年市县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分配。奖励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辖区内公共文化领域相关事项。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二十二条 申报材料:(一)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不需报送申请。(二)重点项目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1.项目申报书(见附件),新建项目须提供相关立项批复等文件。2.资金申请报告。3.按照财政绩效目标管理相关规定编制项目绩效目标。
第二十三条 重点项目申报程序:(一)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州)财政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本辖区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后报省财政厅。(二)省财政厅负责对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州)财政部门申报的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州)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本部门和本市(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上报省财政厅。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省级相关部门对本部门实施的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及时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按照规定程序下达到本级有关单位。需清算下达的资金,年终据实清算。
第二十七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制定完善本市(州)、县(市、区)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细则,建立群众文化需求反馈机制,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和奖励资金,切实提高专项资金效益,避免资金闲置和浪费。
第二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一般项目补助资金后60日内由市(州)财政部门统一将资金安排情况(具体项目)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应做到分配合理,使用规范,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规定执行。鼓励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资产监督管理,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六章 资金监管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按照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的实施项目资金进行监管,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管,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并将绩效评价结果由市(州)财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县(市、区)考评结果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六条 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监管,根据省级相关部门和市(州)财政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安排预算、分配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十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财政厅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等措施,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专项资金的;(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三)未按照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使用的;(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和浪费的;(五)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有关单位及个人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科〔2016〕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