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等 4 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 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甘民发〔2022〕180 号 )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实现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切实兜住、兜准、 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大低保扩围增效力度
( 一 ) 规范低保准入条件。按照《平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 确认实施办法》规定,在综合考虑申请家庭人口、收入、财产状 况、刚性支出等基础上,做好城乡低保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在调查申请对象家庭财产状况时,不得在规定范围以外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和国有企业 从业人员等特定职业为由,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 申请家庭不符合条件;也不得以申请家庭成员中有患病伤残、高 龄老人、优抚对象、计划生育对象、单亲等特殊身份为由,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条件。 申请家庭符 合条件的,要将整户纳入城乡低保范围,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在核算家庭收入时,要客观考虑家庭成员实际情 况,不能简单的采取“劳动力系数”“最低工资标准”等方式核算。 特别是对有劳动能力,但受外部条件限制不能务工或就业,超过 6 个月无法获得收入或收入骤降、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居 民,要据实核算收入,凡符合低保条件的,全部纳入城乡低保范 围。
(二) 做好“单人户”施保工作。继续按照《平凉市最低生活 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落实好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单人户”施保政策。 同时,所有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 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均可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在调查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时,对依靠兄弟姐妹或 者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 申请前 12 个月内兄弟姐妹或者 60 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低于低保标准两倍的,全部予以豁免;超过低保标准两倍低于三倍的,超出部分按 75%予以 豁免;超过低保标准三倍低于四倍的,超出部分按 50%予以豁免; 超过低保标准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豁免。
( 三 ) 完善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建立健全城乡低保 家庭财产状况认定条件动态调整机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逐步调整。
1.继续落实刚性支出扣减和必需财产豁免政策。根据《平 凉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实施办法》 (平市民〔2021〕227 号 ) 相关规定,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 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予以认定。对家庭成员必需的就业成本 和因病、因残、因学刚性支出按照规定予以扣减,对于维持城乡 低保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在认定时按规定予以适当豁免。
2.进一步拓展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评估刚性支出扣减范围。
一是对因灾害和突发意外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原因造成的刚性支出适当予以扣减, 10000 元以下的,按 30%予以扣减;10000 至 30000 元的,按 40%予以扣减;30000 至 50000 元的,按 50%予以扣减;50000 至 100000 元的,按 60%予以扣减;100000 元以上的,按 70%予以扣减。二是对 3 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80 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的营养费,每人每月按 200 元 予以扣减。三是对学龄前儿童和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的照护费,每人每月按 300 元予以扣减。 四是对义务教育 阶段就读特殊教育学校的寄宿生生活费,每人每月按 350 元予以 扣减,每学年按 10 个月计算。
3.优化简化申请程序。在申请环节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法律责任等一次性告知 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可不再索要 有关证明,直接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 四 ) 落实低保渐退政策。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最低生活保 障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 保障标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给予不超过 6 个月的渐退期。 发生重大疫情等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时,渐退期适当延长。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在 3 个月内办理完成低 保金减发或停发等相关手续。
( 五 ) 扎实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是“单人户”施保的前提和基础,要认真按照《平凉市低保边 缘家庭认定办法 (试行) 》 (平市民〔2022〕214 号 ) 相关规定, 扎实做好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工作。要及时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符合条件的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要做好低保边缘家庭动态管理,对家庭收入增加或家庭财产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退出低保范围后,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边缘家庭管理范围; 申请低保不符合条件,但符合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直接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要将认定的低保边缘家庭名单及时推送有关部门,落实相应救助帮扶措施。
二、进一步加强急难临时救助
( 一 ) 加强对生活困难未参保失业人员的临时救助。对受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影响,导致无法返岗复工、重新就业、连 续 3 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 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调查后 符合条件的,由务工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救助标准参照支出型临时救助标准执行。各县 (市、 区 ) 民政局 要会同人社部门加强临时救助与就业政策、失业保险的政策衔接, 帮助有劳动能力的临时遇困人员渡过难关。
(二) 加强对其他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群众的临时救助。对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相关社会救助和保障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 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 予帮扶。简化临时遇困外来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对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就业大学生、创业失败大学生, 经本人或者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申请, 由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给予 临时救助等相应救助帮扶。加强临时救助与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的衔接,对经过应急期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较大 困难的受灾群众,及时给予临时救助,防止因灾返贫。
三、健全完善工作机制
( 一 ) 健全易地搬迁与救助保障衔接机制。各县 (市、 区 ) 民政局要进一步加强摸排统计,做好易地搬迁困难群众迁入地与 迁出地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衔接工作。搬迁至城镇 地区的农村低保对象,如果同时失去承包土地、 山地、林地和农 村集体经济收益,可视情转为享受迁入地城市低保。搬迁至城镇 地区的农村特困人员,可转为享受迁入地城市特困救助供养。要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变更保障类别、供养方式、救助标准、补 助水平,防止困难群众因易地搬迁造成漏保 (养) 、脱保 (养) 、 断保 (养) 或者重复纳入的情况。
(二) 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要切实履 行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职责,健全完善核对项目,规范核 对流程,加快实现民政系统内部涉及婚姻、殡葬等信息互通共享。 加大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力度,推动车辆、不动产登记、银行存 款、公积金养老金缴纳、市场主体登记、死亡等信息比对。通过 省级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的 家庭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各县 (市、 区 ) 核对机构对新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要开展实时核对,市级核对机 构对已纳入保障范围的对象每月复核一次。对保障对象家庭情况 发生明显变化的(低保家庭成员死亡的除外)要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保障类别调整和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增发、减发、停发 等相关手续。对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家庭或个人,要切实做到“凡进必核” ,严把救助对象准入的前置关口。完 善异地协同查询核对机制,及时办理其他地区发来的核对请求。
( 三 ) 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机制。
进一步拓展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预警信息系统应用,加强与有关 部门的工作衔接和数据共享,将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 边缘人口、防返贫监测对象、登记失业人员、 已登记办证困难残 疾人、新入学困难大学生、患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医疗费用支出 较大等特殊困难家庭或者人员,全部纳入动态监测范围。加强与 乡村振兴部门的协同配合,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与 防止返贫动态监测数据对接机制,每月开展一次数据比对筛查, 对未纳入农村低保或农村特困供养范围的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 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加大摸底排查力度,及时将其中 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各县 (市、 区 ) 民政局对监测预警信 息系统反馈的红色、橙色预警信息,要按时限要求逐一入户核查, 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救助保障范围;对黄色、蓝色信息涉 及的家庭及个人,要予以关注,符合条件的也要给予相应救助帮 扶。各县 (市、区 ) 民政局在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同时, 要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困难群众实际需要,及时将救助 信息推送至相关部门, 由相关部门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医疗、教 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四、优化规范办理流程
( 一 ) 明确办理期限。县 (市、 区 ) 民政局要严格执行城乡 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审核确认办理期限。城乡低保审核确 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审核确认权限下 放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 的,应当自 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如遇公共突发事件和公示有异 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状况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 情况,可以延长至 45 个工作日。要按照各环节的具体时限要求, 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自收到核对 提请后3 个工作日内启动信息核对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 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 在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县级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在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特困人员认 定工作要在受理之日起 35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支出型临时救助审 核审批工作要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之内完成。急难型临时救 助可“先行救助、后补手续”,根据救助对象急难情形,简化办理 环节,直接予以救助。
(二) 落实公示、公布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城市社区管委会) 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提出的初审意见,应 当在申请家庭所在村 (社区) 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7 天。城乡低 保审核确认或特困人员认定完毕后,县 (市、 区 ) 民政局要在申 请人家庭所在的村 (社区) 公布申请人姓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人数、保障金额等信息。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管委会) 的,由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 城市社区管委会) 负责公布。信息公示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 不得公开无关信息。
(三)优化非本地户籍人员救助申请程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 员户籍既有本市的又有非本市的,或者户籍均在本市但不在同一县 (市、区 ) 、乡镇 (街道) 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 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 缘家庭认定申请;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 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要提请 经常居住地民政部门配合调查核实 (需开展跨省 (市) 调查的, 可向省级 (市级) 社会救助工作管理机构和核对机构提出申请) 。 有条件的县 (市、 区 ) 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提 出低保申请或者低保边缘家庭认定申请。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