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做好2022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及省、市驻崇各单位:
根据市医保局、民政局、财政局、卫健局、乡村振兴局、残 联、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工作的通知》(平医保发〔2022〕45号)要求,为按期完成我县 2022年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现就全县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缴费及资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
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非崇信户籍居民可持居住证参保。
二、筹资标准
为适应医疗费用增长和基本医疗需求提升,保障参保人员医 保权益,2022年继续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 医保)筹资标准。
(一)继续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22年度居民医保人均财政 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6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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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元,省级财政补助107.2元,市县财政按《平凉市人民政府办 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医疗卫生领域市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 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19〕44号)明确 的标准分担(见附表)。县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 并及时拨付到位。对于持居住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 县财政要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严格执行全省统一的个人缴 费标准,2023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 人每年350元。
(三)稳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2022年大病保险继续按照每 人每年90元标准筹资。
三、参保资助
对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分类落实参保资 助,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参保缴费经济负担。
(一)资助标准
1.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县医保部 门给予全额资助。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由县 残联部门给予全额资助。对2016年1月1日前的农村计生两户(两 女结扎户、独生子女领证户)以及2016年1月1日前生育、2016 年1月1日后领证的独生子女户,由县卫健部门给予全额资助。
2.城乡低保对象由县医保部门给予定额资助。其中,农村一、 二类低保和城市低保全额保障对象资助标准为250元,农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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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低保和城市低保差额保障对象资助标准为190元。
3.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已脱贫人口由 县医保部门给予定额资助。其中农村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 190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标准为150元,已脱贫人口资助 标准为100元。
(二)相关要求
1.对身份重复的参保人员,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实行资 助。对身份重复且资助金额相同的参保人员,按照卫健、残联、 医保的顺序由相关部门给予资助。
2.各类人员身份识别以2022年7月31日的身份类型为准,对8 月至12月新增的符合资助的参保人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在参保缴 费次月内及时落实资助政策。
3.对医保部门给予资助的对象,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当月参 保、次月资助”要求,确保身份明确的资助对象“应享尽享”。 参加异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资助对象,由户籍地医保部门按照 户籍地医疗救助参保资助标准落实资助政策。定期比对民政部 门、乡村振兴部门人员数据,非资助对象参保缴费后,新增认定 为资助对象的,应及时给予参保资助;资助对象参保资助后身份 类别发生变化,导致资助标准提高的,按照新资助标准进行补差; 导致资助标准降低或不再具备资助参保条件的,原资助参保补助 不再退还。
4.对于全额资助对象,由县医保、卫健、残联部门直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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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会同资金拨付部门按个人缴费标准全额缴纳。
5.对于定额资助对象,由参保人员全额缴纳参保费用后由资 助部门按标准将资助资金划入定额资助对象“一卡通”中。
6.为加强人员身份审核,防止重复资助或遗漏资助,县卫健 局、残联要于9月10日前将资助花名册提交到医保局进行核对。 县卫健局要于9月15日之前完成参保资助工作,并将资助完成花 名册提供至县残联,县残联比对后于9月20日前完成残联资助部 分,并由县残联将最终资助完成花名册提供至县医保局,县医保 局于9月25日前完成剩余全额资助对象资助工作。
四、缴费方式
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缴费流程,优化参保缴费 服务,坚持线上缴费渠道与线下缴费方式并行,持续提升缴费便 利化水平。城乡居民既可就近到农业银行、农商行、邮储银行营 业网点柜台线下缴费,也可通过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微信小程序、 支付宝市民中心社保缴费及上述银行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多 种渠道进行居民医保参保缴费。
五、缴费期限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截止日期为12月31 日,在规定的参保缴费期内完成参保缴费的城乡居民,待遇享受 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参保计划
2023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计划83874人并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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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下达各乡镇和县城市社区(见附表2)。各乡镇和县城市社区 要稳步提高参保率,全面完成参保任务,确保参保缴费人数较上 年度稳中有增。
七、特殊缴费
(一)按照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 兴战略工作要求,全力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动员工作,确保 农村低收入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保覆盖范围并按规定落实参保 资助,有效防范因病返贫致贫风险。定期与民政、乡村振兴部门 比对参保人员数据,建立健全县、乡、村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 资助台账,规范收集佐证资料,为新增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 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口和 已脱贫家庭新增人口实时办理参保缴费、及时跟进落实参保资助。
(二)大中专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退役军人、短期季 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及参保缴费继 续按照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度全市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平医保发〔2021〕 76号)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管理经办规程》《基本医疗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
(三)新生儿要按照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转发< 省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做好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平医保发〔2020〕37号)规定做好参保 登记和待遇享受工作。同时要积极参与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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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新生儿参保缴费。
八、工作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 参保是医疗保障各项工作的基础,是群 众享受医保待遇的前提。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 高认识,从保障群众健康权益、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 有效防范因病致贫返贫的高度,充分认识参保缴费工作的重大意 义,深入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和依法参保要求,为医疗保障高质量 发展夯实基础。
二要全力组织实施。 县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工 作责任,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进展情 况。各乡镇、县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压实参保征缴责任,划片包干、 责任到人,积极开展进村入户服务和参保缴费动员工作,做到村 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确保全面完成参保计划。
三要加强政策宣传。 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医保 参保缴费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对未参保人 员实行精准推送式宣传,采取通俗易懂、易于接受的语言,配合 群众身边医保报销的典型案例,大力宣传参保的重要意义和医保 知识,扩大政策知晓率,调动群众参保积极性,巩固提高基本医 保参保率。
四要强化部门协作。 县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 加强工作联动和信息沟通,稳妥有序抓好工作落实。财政部门要 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税务部门要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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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服务,方便群众缴费;医保部门要按时足额落 实参保资助资金,加强与税务部门的配合,及时沟通解决缴费出 现的问题,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