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追责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打赢打好脱贫攻坚战,切实规范我县扶贫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甘肃省扶贫资金监督管理追责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
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市、县安排并纳入全县统筹整合范围内且已明确整合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财政涉农资金、用于“两不愁三保障”以及安排到贫困村和建档立卡
贫困人口的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各级财政预算资金(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对口帮扶资金、扶贫项目投资收益、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中安排全县用于支持脱贫攻坚的部分及按上级有关规定用于扶贫的其他资金(见扶贫资金监管清单)。
第三条 扶贫资金管理、监督、追责应遵循问题导向、权责匹配、清单管理、严格监管、精准问责的原则,构建覆盖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全过程的管理
监督问责机制。
第四条 县财政局牵头负责扶贫资金的管理监督追责工作,负责制定相关办法、拟定监督检查计划、部署相关工作、组织督导推进、提出追责问责建议。县扶贫办及县直各业务主管部门按
照“谁主管专项、谁分配资金、谁负责监管”“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绩效”的原则,具体承担扶贫资金的分配、管理、监督职责。纪检监察、组织、审计、财政、扶贫等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实施问责。
第五条 本细则问责的对象,是指未按有关要求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县级安排预算时,应根据脱贫攻坚工作需要和财力状况,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投入,确保达到国家、省市考核要求。脱贫攻坚期内,各项财政涉农资金应向贫困面较大的乡镇和贫困
村倾斜。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要根据全县脱贫攻坚规划、当年脱贫任务,区分轻重缓急,从项目库中自主确定重点扶贫项目和建设任务,安排使用资金。
第七条 扶贫项目资金应按规定及时下达。县财政部门要在收到上级下达的扶贫资金和指标文件后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县扶贫办,县扶贫办要在1个月内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县脱贫攻坚领
导小组审定批准后,将资金项目计划分配到相关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对上级有明确规定或要求的,按上级有关要求分配。
第八条 县级扶贫资金预算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人大批准后,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与县财政部门协商提出书面合规分配方案,书面反馈
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或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10日内审核下达;对专项转移支付,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在30日内与财政部门沟通 一致后提出书面分配方案,财政部门(或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在20日内审核下达。
第九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调整预算安排的扶贫转移支付,按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时限执行。
第十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是扶贫资金的分配、管理、监督的责任主体,对全县扶贫资金安全规范使用负全责。县级收到上级下达的扶贫资金后,按规定纳入本级预算管理。纳入整合范
围的资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脱贫任务,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及时确定安排意见,精准安排使用资金。县财政部门按照安排意见,将资金下达到具体业务主管部门;未纳入整合使用的资金,直接批复至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已批复到本部门的扶贫资金及项目,要加快项目实施和执行进度。
第十一条
各乡镇及县直各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审定的扶贫项目和资金预算,严格按规定用途拨付资金,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建立扶贫资金台账管理制度,通过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管系统,对资金下达、用款申请、资金支付等环节实时监控。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县扶贫部门要紧扣“两不愁、三保障”,加强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强化对项目科学性、合规性、可行性的论证, 严格按规定审核审定,经公示无异议,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并予公告。加强对各乡镇、部门的业务指导培训。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要认真制定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各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按照“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的要求,对应纳入统筹项目进行实质性整合落实,方案要明确脱贫目标任务、整合资金规模、来源、投向及用途、 责任分工等,分项目提出建设任务、补助标准、绩效目标等要素,做到可操作、可考核。
第十四条 县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实施单位以及乡镇、村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项目实施和验收相应职责,确保项目及早发挥效益。
第四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县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统筹负责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县级负总责、乡镇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县财政部门应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 领导下,加强对乡镇扶贫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培训和监督, 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各业务主管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具体落实到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所有扶贫项目资金要设定绩效目标指标,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未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脱贫攻坚项目库,不得安排资金。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相关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随部门预算一同批复至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据此随单位预算一同批复,批复后扶贫项目的绩效目标指标原则上不做调整,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含收到上级转移支付或本级调整预算安排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县直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建立扶贫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县财政、扶贫部门应建立扶贫资金绩效评价机制,评价结果要作为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财政、扶贫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开展重点资金、重大问题的专项检查,对扶贫政策、项目、资金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相
关部门立即整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扶贫资金的日常监管,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县政府,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工作。同时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实现对扶贫政策、项目、资金监管的全覆盖,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并组织整改。负责监管项目计划落实、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资金支出的审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扶贫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脱贫攻坚规划、脱贫攻坚项目库、年度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财政扶贫资金分配、对口帮扶资金使用、项目实施、年度扶贫任务
完成情况等相关结果形成后20日内,在县门户网站公告公示(国家有特殊规定不予公开的项目金除外)。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做到扶贫项目公开渠道畅通,公开内容随时可查。乡 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扶贫资金审计,审计结果向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报告。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追究县财政部门责任:
1.未按要求履行牵头监管责任,未组织开展扶贫资金监督检查工作,并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严重(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县政府并反馈业务主管部门的;
2.未按上级规定口径和要求提出年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建议的;
3.未将收到省市财政部门下达的扶贫资金纳入本级预算的;
4.收到业务主管部门符合规定要求的用款申请后,未及时审核下达支付额度的;
5.未按《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对应实施政府采购的扶贫项目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6.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形不成一致意见,未及时书面反馈业务主管部门的;
7.未按县政府要求参与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
审核,未开展扶贫资金绩效重点评价的;
8.未按职责分工和规定开展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建立台账的;
9.未按规定公开公告公示的;
10.未落实其他本细则规定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追究县扶贫部门责任:
1.未在规定时限内制定下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计划;
2.未按规定组织建设脱贫攻坚项目库;
3.审核(审批)扶贫项目时,未论证、未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或实施效果不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或造成资金浪费和社会恶劣影响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未论证、入库项目程序不规范等
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闲置的:
5.未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指标、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
开展绩效自评及报送的;
6.未按县政府要求参与对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
审核的;
7.未按职责分工和规定开展扶贫项目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建立台账的;
8.未按规定公开公告公示的;
9.未落实其他本细则规定职责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追究业务主管部门责任:
1.对纳入全县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省级14项、市级13项及县级相关涉农资金限定具体用途,不按规定进行统筹整合使用,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政策落实及全县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分值的;
2.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
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拨付下达的;
3.将本部门负责拨付的对个人补助资金,未按规定直接发放
到个人账户,或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以现金形式发放的;
4.发展改革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5.未按国家、省市相关扶贫政策规定,对项目(个人)的审核认定不严,出现弄虚作假问题,造成资金违规使用的;
6.审核把关不严,提供的拨款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弄虚作假,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对项目无法实施或项目内容不完整,不及时提出调整意见,造成扶贫资金滞留的;
8.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以及组织实施不力、项目规划不科学、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造成扶贫项目实施进度慢,影响扶贫资金支付和造成损失浪费的;
9.未按规定落实扶贫资金联签联审确认制度的;
10.未按规定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审核提交报账资料,以及验收把关不严,影响扶贫资金支付或违规支付的;
11.未履行应承担的扶贫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的,未按规定及规范要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未开展绩效目标监 控并报送监控结果、未开展绩效自评和未报送的;未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的:
12.未履行具体监管责任,未按照职责分工和规定开展扶贫项目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建立台账的;
13.未按要求履行监管主体责任,未精准落实国家和省市县扶贫工作部署和要求,造成资金浪费或投入使用不精准的;
14.未按规定及时审定、报备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方案或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支付的;
15.违反规定提取项目管理费或扩大开支范围的;
16.未按规定公开公告公示的;
17.未落实本细则规定职责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含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1.挪用扶贫资金及提供虚假资料、虚报项目套取或骗取扶贫资金的;
2.未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或招标投标,并办理相关规定手续的;
3.未与项目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并将合同文本报扶贫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的;
4.未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实施项目的;
5.擅自提取管理费的;
6.未经批准擅自改变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将扶贫资金用于非扶贫领域的;
7.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初验并提出验收申请的;或未按规定编报项目财务决算的;
8.未履行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并落实到项目负责人的;未按规定和规范要求分项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指标的;未开展绩效目标监控并报送控结果、以及未开展绩效自评及 报送的;未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的;
9.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支付和损失浪费的;
10.申报的扶贫项目未经认真讨论、征求项目区群众意见,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或实施效果不好的;
11.未按规定公开公告公示的;
12.未严格执行金融扶贫政策,农户未将信贷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
13.未督促指导贫困户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到户产业扶持资金的;
14.项目实施单位未落实本细则规定职责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追究乡镇党委、政府(包括村)责任:
1.将扶贫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2.未按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实施项目建设,造成资金浪费的;
3.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扶贫资金项目调整计划的;
4.未按规定认真开展扶贫资金绩效目标评价的:
5.未按要求使用管理对口帮扶资金、扶贫资金投资收益、捐赠资金的;
6.未按规定公开公告公示的;
7.未落实本细则规定职责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县直有关部门对照以上责任清单,根据《预算法》《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问责建议,报县纪委监委审查通过后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行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