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

崇信县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充分发挥驻村帮扶工作队的生力军作用,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办字〔2019〕134号)精神,结合我县脱贫攻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派干部驻村帮扶工作管理坚持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原则,全面履行县级主体责任和乡镇属地责任,形成上下贯通、运行高效、落实有力、富有成效的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驻村帮扶工作队。村第一书记兼任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以下简称“村第一书记”),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四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员选派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扶贫办具体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一般按照个人自荐、组织推选、单位党委(党组)审核、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把关的程序选派驻村帮扶工作队员。

第五条  选派驻村帮扶的干部,应当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热爱“三农”工作,一般为优秀年轻干部或者年轻后备干部,年龄在45岁以下,身体健康。村第一书记人选应当有两年以上党龄和工作经历。

第六条  县委、县政府科学组建驻村帮扶工作队,根据驻村帮扶干部资源和贫困村实际,统筹整合工作力量,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村一村一队全覆盖。

第七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由县级及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干部组成,一般不少于3人,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队员每期驻村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

第八条  实行驻村期满轮换制度,坚持撤回一人补充一人。村第一书记轮换时,设置15天左右交接过渡期,工作顺利交接后原第一书记方可离岗。

第九条  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队员驻村期满正常轮换或者驻村期间因身体、家庭等其他特殊困难确需调整的,由派出单位按程序与县委组织部沟通,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书面请示,经研究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十条  干部驻村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所驻帮扶村。村第一书记由派驻村所在乡镇党委任命,一般不挂任县、乡领导职务。

第十ー条  脱贫攻坚期内,贫困村脱贫退出后驻村帮扶工作队不得撤离,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第三章  职责任务

第十二条  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履行脱贫攻坚帮扶责任,全面参与村内脱贫攻坚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指导协助村“两委”落实脱贫攻坚各项任务,督促落实“四议两公开”和村务监督等制度。

第十三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在县委统一领导和乡镇党委直接领导下,主要协助指导贫困村的脱贫攻坚工作,具体工作中当好“六大员”:

(一)脱贫政策“宣传员”。主要是宣传中央和省市县委强农惠农富农政策措施,重点宣传“两不愁三保障”相关政策,特别是要到户到人宣传贫困人口脱贫6项指标和贫困村退出4项指标,让群众掌握脱贫政策、理解支持脱贫攻坚工作。

(二)村情民意“信息员”。主要是遍访贫困群众,对还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户至少每月走访一次,掌握思想动态、了解家庭困难、知悉所想所盼、调处矛盾纠纷;以村为单位,收集村情民意,及时向上级反映群众诉求,报告村级无法解决的事项,提出推进解决问题的工作建议。

(三)脱贫攻坚“战斗员”。主要是指导和参与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协助做好“两不愁三保障”冲刺清零,逐村逐户排查解决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危房改造、安全饮水等方面的问题短板;协助落实“七个一批”精准扶贫到村到户项目;督促完善落实“一户一策”脱贫计划。

(四)资金项目“监督员”。主要是参与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到村到户资金项目的进村落地和组织实施,加强全过程监督。指导落实村务公开制度,督促村“两委”对涉及脱贫攻坚的资金项目及时进行公开公示,支持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能。

(五)农民群众“服务员”。主要是全面了解掌握本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困难问题,协调做好解疑释惑、情绪疏导、化解矛盾等工作;经常走访关心五保户、残疾人、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等特殊难群体,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指导开展民事领办、代办等工作,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六)乡村治理“指导员”。主要是帮助建好农村基层组织,整顿软弱涣散党组织,持续推进党支部建设标准化;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发群众脱贫内生动力;培养党员致富带头人和农村实用人才,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第十四条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驻村帮扶工作队的职责任务,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实现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和组织振兴,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贫困村驻村帮扶工作队实行村第一书记负责制。村第一书记负责驻村帮扶工作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安排、督促落实,并对队员年度考核等次评定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六条  村第一书记协助乡镇党委抓好村“两委”班子建设、后备干部培养,指导村“两委”开展工作、组织驻村帮扶工作队落实帮扶任务,并负责汇报情况、衔接工作、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  乡镇党委、村“两委”全力支持驻村帮扶工作队的工作,妥善处理驻村帮扶工作队与村“两委”班子关系。村“两委”主动接受驻村帮扶工作队对脱贫攻坚工作有关重大事项的指导和监督;驻村帮扶工作队紧紧依靠村“两委”开展工作,依法依规进行科学精准的工作指导,形成有效工作合力。

第四章  教育管理

第十八条  县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县驻村帮扶工作队的指导和管理。县委组织部发挥牵头抓总作用,负责驻村帮扶工作队员选派、考核工作。县扶贫办依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驻村帮扶各项日常工作,具体抓好驻村帮扶工作队的工作指导、管理监督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定期研究本乡镇脱贫攻坚驻村帮扶工作,分析问题、解决困难、推动落实,定期向县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汇报本乡镇驻村帮扶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县委、县政府履行驻村帮扶工作队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完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的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县域内驻村帮扶工作的调度管理。县委副书记(挂职县委副书记)担任全县驻村帮扶工作队总队长,全面负责本县驻村帮扶工作队的具体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ー条  各乡镇党委、政府履行驻村帮扶工作队属地管理责任,明确1名党委领导担任本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总队长,负责驻村帮扶工作队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驻村帮扶工作队总队长每月召集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总队长召开1次工作例会,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总队长每月召集本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队长召开1次工作例会,传达上级要求,听取工作汇报,安排部署任务,协调解决困难,督促完成重点工作。

第二十三条  派出单位履行支持保障和跟踪管理责任,精准选派驻村帮扶干部,每季度开展1次回访,帮助解决选派干部工作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落实各项待遇保障,并及时对年度考核不称职等次干部问责调整。

第二十四条  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各级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机构和县驻村帮扶工作总队长,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以暗访为主的工作督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促进工作。特别是督查中发现驻村工作队员没有按规定要求吃、住、工作在村,“两头跑”“走读”或驻村时间达不到规定天数的,对派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乡镇驻村帮扶工作队总队长进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员坚持分级负责、全员培训。县级开展全员轮训,每年初县上对驻村帮扶工作队进行不少于2天的全员培训,上级出台关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有关重大政策,及时组织开展培训。驻村帮扶工作队每人每年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各级培训机构应充实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六条  完善落实驻村帮扶工作队管理相关制度。

(一)学习制度。驻村帮扶工作队员必须把学习和调研作为开展工作的首要条件,积极主动利用工余、晚间等时间,自觉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扶贫开发重要论述,学习脱贫攻坚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全面了解村情民意,努力成为懂政策、接地气的乡村工作行家里手。各乡镇党委、政府对驻村干部的学习作出安排、提出要求,纳入年度考核内容。

(二)考勤制度。驻村帮扶工作队必须吃住在村、工作到户,每年驻村不少于220个工作日(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其中住村时间不少于160天。请假1至2天的,由乡镇党委批准;3天以上的,乡镇党委签注意见后,由县委组织部批准。驻村帮扶工作队在法定节假日、周末期间采取轮休、调休等方式,确保工作队每天有人驻村留守。

(三)公示制度。驻村帮扶工作队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照片、在岗或请假等信息及时在村委会公示;驻村帮扶工作开展情况和成效,定期在村务公开栏向群众公示。

(四)例会例度。驻村帮扶工作队每周应组织召开1次由工作队队员、村“两委”成员、乡镇包村干部参加的工作例会,开展学习、总结工作、分析问题、安排任务。

(五)报告制度。驻村帮扶工作队每月向乡镇党委汇报1次工作,乡镇汇总情况后每月向县驻村扶工作队总队长汇报1次工作;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队员每半年向派出单位汇报1次工作,每年向县委组织部提交书面总结。

(六)自律制度。驻村帮扶工作队员应严格遵守各项纪律,严禁脱离群众、高高在上,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严禁酗酒赌博、滋事扰民,严禁接受吃请、收受钱物,严禁以权谋私、变相腐败,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

(七)交接制度。驻村帮扶干部任职期满或因其它原因调整的,做好新老队员工作交接。交接工作时将承担的职责任务、掌握的村情民情、尚未处理完毕的工作、台账资料、工作经费使用情况及办公设备等资产交接清楚。乡镇纪委书记担任监交人,形成交接清单送乡镇党委备存。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七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队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县委组织部牵头负责,与各级组长单位组成联合考核组,组织开展全县驻村帮扶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  坚持平时考核、日常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考核采取听取汇报、群众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重点考核驻村期间政治表现、政策水平、工作业绩、群众评价、到岗情况等。

平时考核突出属地管理,以乡镇督查考核为主驻村工作队员工作任务完成及出勤情况由乡镇反馈派出单位作为生活补助发放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考核分好、中、差三个等次,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队员考核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驻村帮扶工作队年度考核好的等次比例不超过30%,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队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分别不超过20%。

第三十条  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队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派出单位指标。当年受到市级及以上党委政府或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表彰的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队员,年度考核可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占20%优秀等次指标。

第三十ー条  驻村帮扶工作队考核结果的确定,由考核组提出考核等次初步建议,提交县驻村帮扶工作总队长会议审核,征求市直组长单位意见后,经县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县委组织部将考核结果逐级上报,并送派出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加大驻村帮扶工作队考核结果运用力度,驻村工作期间,年度考核有1次优秀且符合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的,优先提拔或重用;表现特别突出的,可按程序破格提拔使用。

驻村帮扶工作队考核结果为“差”等次的,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队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驻村帮扶工作队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召回撤换;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一律召回撤换,被召回撤换的,到村任职时间不得计算为基层工作经历,两年内不得选先评优、提拔或重用;派出单位及主要负责人不得选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三条  村第一书记、工作队队员驻村期间,原有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各项待遇不变。派出单位、乡镇、村为驻村帮扶工作队提供食宿、在村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  派出单位按照驻村干部所在乡镇反馈的工作完成情况和实际驻村天数,严格执行驻村帮扶工作队员每人每天100元生活补助、每月80元通信补贴的待遇标准。

第三十五条  村第一书记和驻村帮扶工作队的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租用房屋、水电、取暖、购置办公用品、文稿印刷、订阅报刊等工作生活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县上和派出单位根据实际增加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取暖和交通补助。工作经费执行报账制,由村第一书记签字,经乡镇审核同意后支付,县级审计、财政部门加强资金监管。

第三十六条  派出单位大力支持驻村帮扶工作队员的工作,帮助办实事好事。驻村帮扶工作队开展帮扶工作和慰问困难群众所需经费,可在派出单位机关工作经费或业务费用中筹措解决。

第三十七条  县委组织部会同县扶贫办对驻村帮扶工作队考核结果运用和有关福利待遇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落实不力的,追究派出单位和乡镇政府责任。派出单位积极解决驻村干部后顾之忧,为驻村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年安排1次健康体检。

第三十八条  县脱贫攻坚帮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对驻村帮扶工作队及队员开展1次表彰奖励;及时发现总结先进典型,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树立鲜明导向,营造良好氛围。

第七章    

第三十九条  其他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ー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3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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