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

1所需材料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3)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具备法人条件的医疗机构,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法人代表法人证原件、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和《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表》;(4)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协议;(5)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6)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个体诊所可不提供);(7)医疗机构科室设置情况;(8)医疗机构规章制度;(9)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0)所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健康检查证明;(11)医疗机构公章、财务、门诊、诊断专用章及其他有关对外印章的印模印样;(12)提供县环保局出具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及污水处理设施验收合格证明,与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签订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公安局消防支队出具的医疗机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13)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2、办理流程:1、申请受理。经办人审核,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2、考察或审核。现场考察或审核看是否符合条件或标准要求;3、批准或批复。符合条件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或标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3、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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