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

 

民政局政务服务事项内容信息表
事项编码62082300MZ-QR-0002
事项分类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收养登记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办理主体崇信县民政局(法定)
受理条件    收养人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差距在40岁以上;6、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或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
    被收养人条件(下列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1、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送养人条件: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需提供材料证件:1、申请书(载明收养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状况、被收养人来历、收养目的、抚养保证等);2、户口簿和身份证;3、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能力等情况的证明;4、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具体健康检查证明;5、收养弃婴、儿童的居住地计生部门出具的其生育情况证明、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或儿童报案证明;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子女,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或者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送养人需提供材料证件:1、户口簿和身份证;2、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3、生父母和计生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4、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特殊困难证明;5、孤儿生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6、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应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收费依据和标准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349号和甘肃省物委、省财政厅甘价费{1993}23号:申请手续费20元、收养证工本费10元、调查费220元;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100元;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7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崇信县民政局
办理地点崇信县民政局(崇信县政府院内东侧2楼)
联系电话0933-6121800
权力流程图见收养登记流程图
服务表格收养登记申请表、捡拾弃婴登记表
常见问题解答无  
监督电话0933-6121800
在线办理链接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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