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四)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工伤残人员的。
第二十条: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
第二十一条:(一)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的城镇居民,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生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