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误导消费者的提醒告诫书

市场开办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6月30日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市场总局第8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为贯彻落实《办法》有关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提醒告诫如下:

一、迅速自查整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要从即日起,对使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各市场开办方、商超经营者要落实落细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照明设施。

二、知悉法律责任。《办法》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依法查处。

三、欢迎广泛监督。12月1日起,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按规定开展相关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办法》得到有效执行。消费者如在《办法》实施后,发现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仍在使用“生鲜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请积极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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