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崇信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平办字〔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市场监管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对外加挂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县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县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市场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质量强县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政务服务。指导全县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负责贯彻执行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各类政务服务事项,承担“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县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落实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县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指导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县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标准管理。贯彻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的管理和服务政策。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贯彻落实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初验和质量管理规范,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和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管理。依职责查处药品零售使用、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检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溯源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进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和执法监督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定工作。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战略,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创造和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县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提高全县地方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县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推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监管部门责任,依法加强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市场监管局与县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县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县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县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负责制定盐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食盐供应应急预案、落实食盐储备制度;拟订药品流通、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制度。县市场监管局承担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和食盐专营行政管理职能,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酒类安全的监督管理。
3.与县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农药、肥料等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食用动物产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县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县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县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县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建议。县市场监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建立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应急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县市场监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均为股级。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党务、政务、人事、财务、档案、信访、文稿起草等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管年度工作目标责任督查考核、建议提案及重大事项督查督办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风廉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负责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宣传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育典型,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制定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非公有制经济党组织创新活动方式。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普法宣传工作。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县影响和跨区域的大案要案。承担社会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
(二)登记注册和信用监管股。负责贯彻执行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相关政策规定,承担“放管服”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负责梳理加载、更新发布权责清单、服务指南等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营业执照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食品药械化妆品从业人员健康培训证明发放和信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政务服务事项办理业务手册、服务指南,优化服务流程,推行网上审批服务。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承担商事制度改革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政务服务事项办理,监督政务服务行为。负责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制定全县非公经济发展规划、办法、实施意见、工作措施。负责全县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数据汇总、分析、研判。对全县非公经济发展工作进行督查、考核评价。承担全县小微企业互助风险补偿担保基金分池的管理,负责向非公企业发放贷款前的审核工作。
(三)市场监管股。负责市场专项治理和社会综合治理等相关工作。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管、知识产权深化改革和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承担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日常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承担指导全县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组织指导商标、专利和原产地地理标志使用活动。配合开展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执法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承担市场监管大数据中心建设、管理和市场监管大数据应用发展工作。
(四)质量监督股。负责质量发展、工业产品安全质量监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计量、标准化、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推行现代化质量管理办法,承办对无证生产的查处。组织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重大事故的调查。协调监督辖区内质量监督检验计划的实施,受理质量投诉,调解质量纠纷,组织质量仲裁和仲裁检定。指导防伪技术产品和防伪工作。依法监督计量器具的检定、商品量值和市场计量行为。依法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设施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
(五)食品药械股。分析掌握生产领域、流通领域、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和食品经营监督检查,组织实施餐饮质量提升行动,配合查处食品安全事故违法行为。配合查处特殊食品相关重大行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组织药械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监督实施药械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药品追溯体系建设,定期发布质量公告。负责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监督管理工作和药品进口管理。承担不合格医疗器械、不合格化妆品的核查、处置、召回工作,参与制定药械化妆品质量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工作,制定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工作。
(六)应急管理与食品安全协调股。负责市场监管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市场监管应急预案和应急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质量安全监管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市场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事业编制3名,工勤编制4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其中1名兼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副书记)。
第六条 县质量技术检测中心和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由县市场监管局管理,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