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案例仅供学习参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摘录如下)……
2022年11月15日,本分局执法人员将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GJD2022-0040的检验报告送至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并表示不申请复检。
同时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生产线和成品仓库均未发现型号为BC/BD-149的冷藏冷冻转换柜,执法人员提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入库单和出库单复印件。
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经分管领导批准,于2022年11月18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5日生产型号为BC/BD-149的冷藏冷冻转换柜共计193台,按国家对用能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相关规定,在藏冷冻转换柜上贴上经向中国标准化研究院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备案的能源效率标识。
8月22日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这批冷藏冷冻转换柜进行了抽样,2022年9月28日威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报告中显示冷藏冷冻转换柜总容积检验结果为104.4L,铭牌上标注为149L、能效等级检验结果为4级,铭牌上标注为3级,因此,上述批次的冷藏冷冻转换柜总容积、能效等级项目不符合GB12021.2-2015标准,依据《电冰箱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上述批次的冷藏冷冻转换柜不合格。
截止11月15日被查,上述批次的冷藏冷冻转换柜已销售190台,抽样数量为3台,其中检样数量2台(抽样机构支付价款760元),备样数量1台(备样封存地点为检验机构),无库存。
此批次的冷藏冷冻转换柜生产单位成本为370元/台,销售单价为380元/台,销售额为72960元,货值总额为73340元,净利润为1920元,违法所得为19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
2023年2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市监罚告〔2023〕7号,当事人于2023年2月9日向本分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陈述、申辩的具体内容:
(1)生产和销售管理人员在疫情中严重缺失,导致管理疏漏。本批次不合格193台冷柜产品为用户定制机,我司的生产管理人员和销售管理人员在疫情影响下频繁变动,接此批订单时,对用户的定制要求没能做到严格审核,以致出现本批次虚标产品;
(2)虚标项目-容积、能耗项目对于消费者使用安全方面危害较小,并且380元的销售价格应该是很优惠的,考虑到生产成本,不存在让消费者受损太大的情况,定制委托方要求虚标参数只是为了促销,并没有损害消费者利益。对于虚标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我司引以为戒,永不再犯;
(3)我司一贯重视产品质量,本批次虚标产品完全来自用户单一定制,只是管理疏漏初犯而已,应符合从轻处罚;
(4)疫情期间,非抗疫相关的生产企业都遭受巨大困境。我司亦不例外,就目前我司亏损状况,对于第三条巨额罚款,我司实难承受,诚请主管部门予以考虑。
针对当事人上述陈述、申辩意见,本分局认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经核实当事人经济情况处于亏损状态。基于以上原因,本分局采纳了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再一次从轻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
2023年2月10日,本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市监罚告〔2023〕1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分局认为:(1)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冷藏冷冻转换柜的总容积项目不符合GB12021.2-2015标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2)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冷藏冷冻转换柜的能效等级项目不符合GB12021.2-2015标准,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上述的(1)和(2)违法事实属于同一个违法主体违反两个不同法律条款的情形,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在两种处罚中选择一种较重行为进行处罚。
又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经营情况处于亏损状态,因此,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3、罚款36670元;罚没款合计38590元。
2023年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