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2023年4月份蔬菜质量检测结果通报

“五一”将至,为了确保节日期间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净化农产品消费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我中心加大对农产品质量的检测抽查力度,于4月24日—4月26日对汭河川区蔬菜生产基地和农贸市场的蔬菜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合格150样次,合格率为100%,现将检测结果汇总如下:

蔬菜种类

抽样数

合格数

酶抑制率(%)

叶菜类

67

67

100%

35

35

100%

根茎类

3

3

100%

 

4

4

100%

鳞茎类

8

8

100%

茄果类

19

19

100%

水果类

14

14

100%

合计

150

150

100%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节选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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