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关于马建明销售有效成分及含量与登记内容不符肥料案

 
报送单位:崇信县农业农村局 报送时间:2019年5月31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 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    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崇农(肥料)罚〔2019〕1号 关于马建明销售有效成分及含量与登记内容不符肥料案 马建明   马建明     2019年4月4日,县农业执法人员在农资市场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马建明在木林街道门店经营的“贝特土壤调理剂(通用肥料)”1吨,经查询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网站,农肥(2015)准字5682号下的肥料,有效成分含量:氮≥10%,有机质≥25%;查询到的信息与实际登记内容不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经营属销售有效成分及含量与登记内容不符肥料的违法行为。     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销售有效成分及含量与登记内容不符肥料的违法事实均予认可。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主动履行2019.5.5 崇信县    农业农村局2019.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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