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场处罚决定书
(崇)文当罚字〔2018〕第C-000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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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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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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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及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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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和证据 |
2018年04月27日20时30分至2018年04月27日21时00分,崇信县文体广电局执法人员杨俊伟(甘20090400004)、杜红强(甘22090400006)、县级综合管理员谢军贵(甘22090400005)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黄小荣经营的靓仔烤吧KTV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变更有关事项,未按规定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对该场所场景进行了拍照取证;2.向该场所经营者黄小荣下发了《责令停业盖章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3.向该场所经营者黄小荣进行了《调查询问》;4.向该场所经营者黄小荣出具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18年4月27日21时0分,本次检查结束,现场检查情况由崇信县靓仔烤吧店经营者黄小荣全程在场见证。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崇)文检(勘)字〔2018〕第C-00016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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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理由 和依据 |
当事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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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时间 |
处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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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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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崇信县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信县人民政府或平凉市文广新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崇信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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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签名(执法证号):
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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