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采挖、交易野生淫羊藿的公告

为切实保护我县野生植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提高公众保护意识,建设生态文明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淫羊藿是指县域内天然生长的野生淫羊藿。

二、禁止任何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非法采挖、交易野生淫羊藿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

三、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淫羊藿,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采集证明。

四、在森林公园内,凡擅自采摘、采挖草木、树木、野生淫羊藿药材等植物,一经查获,按《甘肃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五、任何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都有保护野生淫羊藿的义务,对非法采挖、交易野生淫羊藿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同时,全社会自觉行动,从我做起,拒绝采挖、交易野生淫羊藿,并积极参与打击各种破坏野生淫羊藿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现有关违法活动,请向县公安、林草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崇信县公安局  110

       崇信县林草中心(新窑林场)0933-6121657

 崇信县公安局    崇信县林草中心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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