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环罚字[2018]2号
崇信县第二供热中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823397021810W
地址: 崇信县城西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位五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7年11月8日甘肃省煤炭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崇信县第二供热中心锅炉使用燃煤进行抽检,经抽检该供热中心使用的燃煤干基灰分不符合《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平政发[2017]35号)的规定,判定为不合格。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崇环罚告字[2018]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位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进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贰仟捌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崇信支行
户名: 崇信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 27080664291000017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信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崇信县人民法院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2月5日
(崇信县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