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崇环罚字[2018]6号
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208232259645568
地址:崇信县新窑镇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段金红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8年3月16日、3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储煤场堆存的煤炭及煤矸石,未进行苫盖,扬尘污染严重。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3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崇环罚告字[2018]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第一项、第二项“(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1、立即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整改;2、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崇信支行
户名: 崇信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号: 270806642910000176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信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崇信县人民法院 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4月6日
(崇信县环境保护局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