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现对崇信县百贯沟煤业有限公司“9•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予以公布。
崇信县百贯沟煤业有限公司关于“9•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的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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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事故处理的情况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机构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依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事故调查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组长单位向社会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现对崇信县百贯沟煤业有限公司“9•2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