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凌云门市部等257户个体工商户(名单附后):
本局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通过对你(单位)登记的经营场所实地核查,发现你(单位)未在登记经营场所开展任何与营业执照登记信息相关的经营活动。因你(单位)无法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电话号码取得联系,无法通过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送达方式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崇市监责改[2024]2号),内容是: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现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前来我局办理经营场所变更或注销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吊销你(单位)营业执照。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你(单位)如对本责令改正通知书不服,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33-6121034
联系地址:崇信县城西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07室
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