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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纪委监委出台两个《办法》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用权

责任编辑: 来源: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 时间:2018年10月24日

近日,市纪委监委出台《平凉市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全程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和《平凉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问责办法(试行)》,对全市纪检监察干部履行执纪监督监察职责划定“红线”,列出“负面清单”,着力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监督监察工作中的行为,进一步提升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质效,推进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全程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重点对执纪监督监察全程监督工作的主体对象、监督程序、方式方法、工作纪律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市纪委监委将采用明察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机关干部在信访办理、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等8个环节60项具体工作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明确规定对在全程监督工作中发现的私存问题线索,搞选择性办案、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等13项具体情形,视情节给予相应的问责措施,凡被问责的干部,一律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要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问责办法(试行)》重点对问责对象、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及问责程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提出由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及本级纪检监察干部在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执纪监督监察工作环节中,出现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38项具体情形进行问责。问责工作中视情形追究领导班子、执纪监督监察工作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并针对不同情形对问责方式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了从重、从轻或减轻问责的各种情形。同时强调,实行终身问责制,执纪监督监察工作人员工作岗位、职务的变动或退休,不影响问责。

近年来,市纪委监委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加强内部监管、提升工作效能的有效方法,先后制定出台了《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平凉市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暂行办法》《平凉市纪检监察干部打听过问干预执纪监督监察案件情况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等监管制度5项,修订完善了《调查措施运用规定(试行)》《执纪监督监察常用文书》等规范性制度10多项,健全完善了《机关管理制度》《市纪委监委议事规则》等管理制度6项,持续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刚性约束。此次《全程监督实施办法(试行)》和《问责办法(试行)》的出台,弥补了重监管、轻问责的制度漏洞,必将有力地促进全面提升执纪监督监察工作规范化水平。(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  马菲)

来源:市纪委监委干部监督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