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副县长周芳解读《崇信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持续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崇信县委崇信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六条。从食品安全基础工作、年度重点工作、食品安全状况、即时性工作、加减分项等6个方面对考核内容进行了明确。

1.第一条至第四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依据、考核原则、适用对象和组织主体。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奖惩分明、推动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适用于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的考核。考核工作由县食药安委统一领导,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牵头,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畜牧兽医中心等单位具体实施。

2.第五条至第八条明确了考核内容、考核周期、考核程序及分值和等级设定。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基础工作推进、年度重点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状况等,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通过日常考核、年终督促、食品安全状况评价、年终自查、现场考核、综合评议、结果通报程序进行,考核结果分A、B、C、D四个等级。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综合得分排在前3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在3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县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综合得分排在前12名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A级,得分排名在12名以后且无降级和否决情形的为B级。

3.第九条至第十六条明确了特殊情形、结果通报和问题整改、结果运用、激励措施、约束措施、责任追究、生效时限。本考核年度考核结果通报之前,次年发生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纳入本考核年度予以减分或降级,不再纳入次年年度考核。县食药安委办及县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完成通报问题整改,对考核排名靠后的乡镇(城市社区)加强指导。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县食药安委相关成员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奖惩和使用、调整的重要参考。评议考核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相关链接: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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