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620823/2025020001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管理
  • 发文机关: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5-01-08
  • 有  效  性:有效
  • 发文字号: 崇政办发〔2025〕1号
  • 发布日期: 2025-01-08 15:30
  • 标       题: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崇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崇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2021年印发的《崇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崇政办发〔2021〕6号)同时废止。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8日

崇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体系


2.1.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

2.1.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2.2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第三章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3.2 预防和预测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3.3.2 预警信息发布

3.3.3 预警行动

3.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3.4.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3.4.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3.4.3 信息报告要求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4.2 响应分级

4.2.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4.2.2 Ⅲ级应急响应

4.2.3 Ⅳ级应急响应

4.3 响应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4.3.2 转移安置人员

4.3.3 医学救援

4.3.4 环境应急监测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4.3.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4.3.7 维护社会稳定

4.3.8 安全防护

4.4典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黑河及汭河崇信段

4.4.1环境应急响应基本流程与任务

4.4.2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主要功能

4.4.3 应急处置技术建议

4.5 响应终止

4.6 信息报送

4.6.1 信息报告时限及程序

4.6.2 信息报告方式及内容

4.7 信息发布

第五章 应急监测

5.1 应急监测流程

5.2 应急监测方案

5.3 现场监测

5.4 监测报告上报与回馈制度

5.5 事故后跟踪监测

第六章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6.2 事件调查

6.3 善后处置

第七章 应急保障

7.1 预案保障

7.2 队伍保障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7.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7.5 技术保障

第八章 预案管理

8.1 预案培训

8.2 预案修订

8.3 预案演练

第九章 附则

9.1 预案解释

9.2 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附件2 崇信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附件3 崇信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附件4 崇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5 崇信县环境应急主要单位成员联系方式一览表

附件6 崇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附件7 崇信县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流程图

附件8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初报表

附件9 崇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体系图

第一章  总  则

本预案所称的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保障全县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平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崇信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环境污染且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上升为主要处置目标、应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崇信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环境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第二章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组织指挥机构体系

2.1.1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组成

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及应对工作需要,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可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指示,成立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见附件2)的崇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可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及应对工作的需要,增加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应对。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8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具体工作职责见附件3)。

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县人民政府及时报请市人民政府给予支持,或由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及时报请市生态环境局给予支持。

2.1.2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传达执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工作部署;协调、指导有关乡(镇)、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信息;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承办县环境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

(2)及时确定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等级与响应级别,按预案规定程序发布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指令;

(3)视情况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有关部门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4)负责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与处置情况;

(5)落实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审议批准成员单位提请审议的重大事项;

(6)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组织指挥机构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如需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处置时,县人民政府要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并积极参与应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由县政府及相关乡镇、部门、事发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现场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第三章  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加强日常环境监测、监督和管理,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住建、水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中心、卫健、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编制和修订环境应急预案,储备环境应急物资,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做好环境信息公开,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培训和演练。当出现可能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

3.2 预防和预测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处理、统计分析和报告,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市生态环境局。

3.3 预警

3.3.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其预警由高到低依次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红色预警(Ⅰ级):是指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起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Ⅱ级):是指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起特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Ⅲ级):是指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起特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预警(Ⅳ级):是指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

3.3.2 预警信息发布

红色和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依托突发事件预警发布系统,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3.3 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进入预警状态后,崇信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及各专业组应立即做好环境污染事故预案启动准备工作,环境污染预警点责任部门应做好相应的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的启动准备,相关人员确保通信联络畅通,环境监督员和岗位值班员、地方专业环境应急人员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随时准备开展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根据预警级别上报政府和有关部门,紧急采取以下措施:

崇信县应急指挥组确认可能导致事故的信息后,要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的发生需要救援时,及时报请当地应急救援机构。

崇信县应急指挥组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各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并根据事态的发展,组织专家、调集物资和救援人员、通报上级和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工作。

崇信县应急指挥组根据事故的信息分析,提出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发布预警信息。

应急保障组负责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指令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在突发环境事故现场及周边的应急监测,并根据事故的类型、规模及时判断和确定出环境风险污染危害程度,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积极配合,在影响范围区域内合理布点,进行跟踪监测提出监测报告及事故后果评价报告,作为事故善后处理的参考依据。

现场处置组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应急保障组负责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应急保障组接到报警后,立即通知应急指挥部、各救援专业队及有关部门,查明事故源外泄部位及原因,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下达按应急预案处置的指令;并负责向领导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发布事故警报,做好厂内及周边单位人员疏散的信息传递工作。

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3.4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家加强跟踪分析,需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3.4 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并向县生态环境分局、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及时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局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通过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生态环境局和县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接到相邻区域生态环境分局通报的,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初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我县境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

省、市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4.1 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或者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分局应在4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4.2 信息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4.3 信息报告要求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在1小时内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具体报告时限、程序和要求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要求执行。

第四章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说清风险源和已受到影响的范围;第一时间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挥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做好现场人员疏散和公共秩序维护;第一时间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第一时间调运应急物资和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危险源及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第一时间配合做好开展应急监测的工作准备。

县人民政府接到信息报告后,第一时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做出初步认定,了解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性质和数量、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后果、是否跨界污染、是否需要协助、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向指挥部进行续报;第一时间组织开展应急监测,确定污染物的性质、扩散范围、危害后果、预测污染物变化情况,组织专家会商,确定并组织实施应进一步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件态势,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发生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并按报送时限要求发布应急监测信息。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信息,及时、准确、如实、全程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现状、对人体健康的影响情况、生态环境部门采取的处置措施、控制的效果,控制舆情,努力提高政府公信度。第一时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和污染物清理处置,采取录像、拍照、取样、监测等手段,及时准确地保留事件信息,积极做好突发事件环境损害评估工作准备。

4.2 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4.2.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省人民政府分别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市、县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省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进行应急响应。

4.2.2 Ⅲ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县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分局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指挥进行应急响应。

4.2.3 Ⅳ级应急响应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组织相关乡(镇)、部门(专家)进行会商,研究分析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和发展趋势。

根据需要,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开展污染处置、应急监测、医疗救治、应急保障、转移安置、新闻宣传、社会维稳等应对工作。

根据需要,成立并派出现场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和协调现场处置工作。

统一组织信息报告和发布,做好舆论引导。

向受事件影响或可能受影响的有关地区或相近、相邻县(市、区)通报情况。

研究决定乡(镇)和有关部门提出的请求事项。

协助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和损害评估工作。

视情况请求相近、相邻(市、县、区)支援。

配合省、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3.1 现场污染处置

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3.1.1 废气泄漏

当废气处理设施发生废气泄漏时,若现场废气浓度严重超标时,企业负责人需上报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组指挥企业立即组织所有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同时安排现场处置组进入现场,在上述人员未到达之前企业不得让行人、车辆进入事故区域,同时在危险区域周围设警戒线,挂警示牌。

现场处置组做好佩戴防毒面具、防护眼罩、防护服后从上风向进入事故现场,准备开展设备抢修和维护。

根据泄漏点情况,保障作业区迅速制定处理方案,如果泄漏点小,可进行降压(保持管道内正压,不得低于500Pa),专人佩戴空气呼吸器,进行带气补焊、补漏;不具备带气补焊条件时,应查明泄漏的部位和影响的区域范围,视情况能否进行控制,并上报应急指挥组总指挥,做出是否休风的决定。

应急监测做立刻派出采样人员,进行污染源、厂区边界和作业区大气质量监测,在厂外估计的污染物最大落地点及下风向1000m,2000m处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监测因子视泄露污染物而定。对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配合平凉市环境监测站开展工作。掌握扩散情况,为应急指挥部进一步决策提供依据。

同时确定事件可能影响的环境空气的范围,确定疏散范围,由应急保障组实施所有员工及附近居民紧急疏散计划,保证人身及财产安全。

4.3.1.2 废水泄漏

企业废水处理站发现处理站废水泄漏,企业负责人应立即报告崇信县应急指挥组;

应急指挥组应立即通知现场处置组、监测站,查清泄漏废水来源、事故原因,取样检测确定是否超标,并及时将检查、检测结果反馈给应急指挥组;

应急指挥组立即召集各应急小组组长召开应急会议,通知各应急队伍进入紧急状态,并根据反馈结果确定并启动应急响应等级,通报下游单位;

若泄漏废水为非超标废水,由应急专家组会同废水处理站车间查明原因,并进行修复;

若泄漏废水超标,则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现场处置组分成三组,一组负责排查原因,并进行抢险修复;二组赶赴废水处理站事故池处,启动备用泵将超标废水回抽至废水处理站处理;三组到达现场后对泄漏至外环境废水采取围挡、吸附等收集措施。

应急监测组对下游地表水、地下水进行检测。

现场处置完成后,报告崇信县应急指挥组,取得同意后由应急指挥组下达恢复生产指令。

4.3.1.3 危废泄漏

若运输车辆发生局部泄漏(散落)现象,驾驶员应立即将车辆停放在安全位置,并报告应急指挥组;若运输车辆发生翻车,驾驶员应第一时间报告给应急指挥组;

现场处置人员应穿戴好防护服、手套、口罩、耐酸碱胶靴等防护用品,查找局部泄漏(散落)的准确部位,对泄漏(散落)部位实施规范的污染隔离;根据发生泄漏(散落)危险废物形态及性质(腐蚀、氧化、易燃、易爆、毒害性),实施拦截、隔绝、稀释、中和等有效措施采取先堵后清理。

遭泄漏危险废物所污染的地方,必须进行规范清洗。若有关的危险废物是含水性或水溶性有机物,可用清水作溶剂。若是不溶于水的有机化学废物,可用酒精或煤油作溶剂。清理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废物,应作危险废物处理处置。

现场全部处置完毕后,由应急指挥组下达解除应急状态指令。

4.3.2 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4.3.3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3.4 环境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点位和采样频次调配环境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必要时可请求上级监测机构监测,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监测。根据监测结果,通过咨询专家和模型预测等方式,预测事件发展和污染物扩散趋势,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5 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安排相关单位或部门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4.3.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8 安全防护

对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要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要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确定疏散的方式,组织疏散并妥善安置受威胁群众。

4.4典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黑河及汭河崇信段

4.4.1环境应急响应基本流程与任务

应急值守:生态环境部门持续落实环境应急值守,及时搜集处理各种渠道(线上、线下以及水利、交通、应急管理等其他部门提供)获取的流域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并立即进行核实。

溯源分析:对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源不明的,应第一时间开展污染源源头排查工作,以尽快避免持续的污染发生。

源头阻断:污染源明确后,首要任务是切断污染源头。切断污染源优先顺序依次为生产设备、工厂围墙内、岸上(污染入河、湖前)、支流或短的河段、河床、较大水域。注意保障安全并提前做好各项防止污染扩散的准备工作。源头阻断的原则就是尽量将受污染水体控制在尽量小的区域或水体中。

先期处置:是指事件发生后责任方、所在地政府等主体,为控制污染源、遏制污染范围扩大,在第一时间采取的应对措施。实施先期处置是落实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的要求。县级及以下属地政府应尽快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开展源头阻断,及时关闭上下游闸坝、水电站或修筑拦截坝等拦截污染团(带),控制上游来水。

污染控制:利用现有“空间与设施”,控制污染团持续扩散、保护环境风险受体,实现清污隔离的具体措施。

水力联合调度:联动流域内干流和支流的水库、工农业用水和排水设施、污水处理厂等,按照“以上游控制下游”“以支流控制干流”的思路配合落实截流引流措施,实现拦污控污。

工程削污:根据污染物性质,在桥梁、闸坝、临时筑坝点等地实施环境应急响应处置措施,实现河流水质恢复达标。

应急监测:参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执行。应急监测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以有足够代表性的监测信息,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应急监测应充分调动生态环境系统内外以及社会化监测力量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监测。在污染态势初判阶段,应以尽快确定污染物种类、监测项目、污染范围及污染性质为工作原则;在跟踪监测阶段,应以快速获取污染物浓度及其动态变化为工作原则。

信息公开: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发布科学权威信息(建议1天1次)。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第一时间主动发声,以通俗语言说清环境影响情况,并根据工作进展持续发布权威信息,避免不实信息传播。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编制舆情监测专报向指挥部报告,对媒体、公众提出的问题或质疑,及时调查核实并公布情况,可通过专家采访或邀请媒体记者现场查看等方式,解答公众疑问,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信息报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报告。

共享机制:及时信息共享,及时向上下游进行信息通报;上级统一指挥、统一监测、统一调度应急资源,成立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响应;响应联动,上游断源并控制来水,中游拦截污染物并削减污染物浓度,下游做好应急准备,提供技术、人员及物资支援。

调查评估:及时启动事件调查及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工作。调查事件原因和性质、追究相关责任、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评估事件损失等,并将事件调查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做好事件善后处置。

4.4.2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主要功能

拦污截污

发现河水受到污染后,通过查询上下游环境应急空间与设施、环境敏感受体等信息,第一时间就近利用闸坝、临时筑坝点截断污染团、拦截清水,减轻截污压力,降低污染团向下游的推移扩散速度。

分流引流

在应急处置中,应充分利用闸坝沟渠等“分流、引流”作用,实现清污分离。“分流”主要指分流清水,即通过农灌渠、排水管道及其他连通水道将清水分流,绕开事故点或污染团。“引流”指引流污水,即将污染团从流动水域引流至封闭场所,以便处理处置。

调蓄降污

调度流域水资源,合理利用河流自净及稀释能力,降低污染物浓度,必要时利用沿程拦河闸坝、桥梁等设施或临时筑坝,建设应急处置点,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削减污染物。

充分利用铜城水库等水工设施进行拦污截污、分流引流以及调蓄降污,最大限度发挥其环境应急作用。

4.4.3 应急处置技术建议

先期处置

先期处置主要是完成现场警戒、火灾扑救、受困人员和伤员转送救治、泄漏口封堵、事故车辆拖离现场、泄漏量估测和泄漏去向调查。本案例中根据罐体破损情况,采用堵漏器、强力修补胶修补泄漏罐体,必要时现场倒罐,之后将事故车辆拖离现场。

切断污染源

路面少量泄漏物,采用吸油毡、吸油棉等材料进行吸附收集;发生大量泄漏或伴有大量消防废水时,应在现场地势低洼汇水区临时开挖收容池并敷设防渗土工布,将大量泄漏物或与消防废水混合物引油至收容池收集。

拦污控污

在事故发生点上游,打开上梁村闸坝,将河水引至农灌渠,减少上游来水;当上游仍有少量清水流下时,用河道一侧水道或临时搭建引水管道,将上游清水越过河道内临时应急设施引流至下游或贮存在旁边低洼处。立即筑坝阻止污水向下游继续扩散,收集拦污坝内表面浮油收集,在拦污坝下游构筑活性炭钢管坝进一步降污;如果水质监测显示水质仍未达标,可在出境断面前1km处进一步筑坝拦截污染团,进行续接处置,确保出境水质达标。

技术降污

在临时筑坝形成的水面上布设围油栏、吸油棉、吸油毡等材料吸附。在事故发生点和联丰渠首闸坝之间布设多道拦河围油栏,并在有明显油污的水面布设围油栏后用吸油毡等吸油材料吸附,并在桥梁上用钢丝绳等临时建设多级吸附坝,以吸油毡、吸油棉、秸秆等进行吸附,尽量减少含油污水流入联丰渠首闸坝以下河段。当上游发生甲醇等有机污染物泄漏时,可利用下游铜城水库进行污染物控制。

转运处置

事故现场、各级收容池和蓄污池、收集到的油水混合物以及废弃吸附材料全部以油罐车或其他转运车辆转运至危险废物处置企业。

应急监测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589)和《重特大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规程》(环办监测函〔2020〕543号附件),在事故发生地上游位置布设背景监测断面,在事发地下游每10~20公里布设一个水质监测点,在铜城水库内设置多个水质监测点,严密监测污染团前锋位置。应急初期,控制断面原则上每1~2小时开展一次监测。用于发布信息的断面原则上每天监测次数不少于1次,根据处置情况和污染物浓度变化态势进行动态调整。

4.5 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的条件: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浓度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终止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限值以内;

辐射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的剂量限值以内;

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消除并无继发可能;

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应急响应终止的程序:

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结束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结束命令;

应急状态结束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拟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12天内,报省、市政府,并抄送省、市环保机构。

应急过程评估。由省、市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市政府实施。若有必要,可由省环保厅提请国家生态环境部专家指导事故应急过程评估。

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6 信息报送

4.6.1 信息报告时限及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的同时,按照紧急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小时内向崇信县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和先期处置。2小时内书面续报基本情况,并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对初步判定属于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在30分钟内初报,并实行态势变化进程报告和日报告制度。紧急情况下,可以直接报告省政府和省领导小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报告,并立即组织开展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直接报告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发生特别重大环境事件的,可直接报告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

突发环境事件确认单位,在确认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省、市政府和相关部门。

4.6.2 信息报告方式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报告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财产损失、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影响、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取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及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单位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4.7 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影响、危害程度等制定新闻发布的原则、内容以及审查程序,适时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必须及时向周边居民和相邻企事业单位通报可能受到的污染情况。相关部门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在抢险、救援和处置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公共事件次生、衍生环境事件,如造成或可能造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通知相邻区域的生态环境部门,并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县政府信息发布办法,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件,可分阶段发布,先简要发布基本事实。

对于较大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后的24小时召开新闻发布会。

第五章  应急监测

5.1 应急监测流程

应急监测组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可依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589-2021)执行。应急监测工作主要包括:制定监测方案、现场监测、监测报告上报与回馈、事后跟踪监测等。

5.2 应急监测方案

明确污染现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迁移和转化规律,周边敏感目标的情况,事发地的气象、地域特点,预测污染可能影响的区域,区分污染主要区域和轻微影响区域,确定应急监测布点的重点和需要控制的区域。

监测布点和频次。监测布点采用常规监测点位、应急预设监测点位和临时监测点位3种,根据环境事件的地理位置、周边常规监测点位情况、周边敏感目标等具体情况和事故处理需要选择不同的监测点位。

应急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布点设置一般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及其附近区域为主,尽可能以最少的点位获取足够有代表性的信息,同时要考虑采样的可行性和方便性。如果不能正确判断点位,则事发初期,按照尽量多布点的原则进行监测,首先考虑常规监测点位和应急预设监测点位,随着污染物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点位。如果常规监测点位和应急预设监测点位均无法满足应急监测需求时,可根据事故实际情况补充必要的临时监测点位。

布点方法:根据污染现场的具体情况和污染区域的特性进行布点。

a.对固定污染源和流动污染源的监测布点,应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产生污染物的不同工况(部位)或不同容器分别布设采样点。

b.对河流的监测应在事故发生地及其下游布点.同时在事故发生地上游一定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如江河水流的流速很小或基本静止,可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在事故影响区域内饮用水取水口和农灌区取水口处必须设置采样断面(点)。

c.对湖(库)的采样点布设应以事故发生地为中心,按水流方向在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水层采样,同时根据水流流向,在其上游适当距离布设对照断面(点);必要时,在湖(库)出水口和饮用水取水口处设置采样断面(点)。

d.对地下水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根据本地区地下水流向采用网格法或辐射法布设监测井采样,同时视地下水主要补给来源,在垂直于地下水流的上方向,设置对照监测井采样,在以地下水为饮用水源的取水处必须设置采样点。

e.对大气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在下风向按一定间隔的扇形或圆形布点,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高度采样,同时在事故点的上风向适当位置布设对照点,在可能受污染影响的居民住宅区或人群活动区等敏感点必须设置采样点,采样过程中应注意风向变化,及时调整采样点位置。

f.对土壤的监测应以事故地点为中心,按一定间隔的圆形布点采样,并根据污染物的特性在不同深度采样,同时采集对照样品,必要时在事故地附近采集作物样品。

g.根据污染物在水中溶解度、密度等特性,对易沉积于水底的污染物,必要时布设底质采样断面(点)。

采样频次主要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事故刚发生时,采样频次可适当增加,待摸清污染物变化规律后,可减少采样频次,力求以最低的采样频次取得最有代表性的样品,既满足反映环境污染程度、范围的要求,又切实可行。

应急监测方法和标准。根据事件的类型、污染物扩散、迁移转化规律及污染因子,在已有调查资料的基础上,为迅速查明污染物的种类(或名称)、污染程度和范围以及污染发展趋势,应充分利用现场快速监测方法和实验室现有的分析方法进行鉴别、确认。快速监测方法包括:检测试纸、快速检测管和便携式监测仪器等监测方法,现有的空气自动监测站、水质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等在用的监测方法。实验室分析方法包括:从速送实验室进行确认、鉴别,实验室应优先采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行业标准。当上述分析方法不能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和仪器设备条件,选用其他适宜的方法。

5.3 现场监测

现场监测应严格按照监测方法和标准进行样品采集、分析,注明采集分析条件,现场要采平行双样,一份供现场快速测定,一份送回实验室测定。

现场采样应注意:采水样时不可搅动水底沉积物,如有需要,同时采集事故发生地的底质样品;采集气样时,不可超过所用吸附管或吸收液的吸收限度。

现场采样需做好记录,必须如实记录,且内容全面,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事故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现场示意图(特别注明采样点所在位置的标志性特征物);事故发生现场描述及发生原因;必要的水文气象参数;可能存在的污染物质,物质的量及影响范围;监测频次、采样时间等;需由采样人员和校核人员签名。

5.4 监测报告上报与回馈制度

测定数据在进行分析形成监测报告后,应急监测组应尽快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供专家进行决策分析,为预测和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提供数据支撑,根据专家组的评估结果适时调整监测方案。

5.5 事故后跟踪监测

事件发生后,经应急处置和物质的稀释、扩散和降解作用,浓度会逐渐降低,为了掌握事故发生后的污染程度,需进行连续的跟踪监测,当监测结果显示受污染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或环境恢复正常后,应急监测组可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建议终止监测方案,建议获批准后方可撤销临时监测断面,恢复正常常规监测。

第六章  后期工作

6.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可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

突发环境事件损害评估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规定执行。

6.2 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视情况负责组织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市生态环境局可以视情况委托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开展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

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认为需要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处理的,可以报请市生态环境局决定。

6.3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研究制订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章  应急保障

7.1 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崇信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县人民政府要牵头制定、完善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本区域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报同级生态环境分局备案。

7.2 队伍保障

环境应急管理和监测队伍、消防救援大队、大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加强环境应急专家管理,发挥环境应急专家队伍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乡(镇)人民政府、重点行业领域、大型企业要强化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构建由乡(镇)人民政府、重点行业和相关企业专(兼)职应急队伍组成的环境应急队伍体系。

7.3 物资与资金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要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县生态环境分局要加强对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掌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肇事人承担。县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7.4 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县人民政府和县工信和商务局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保障应急期间的通信畅通;发改和交通运输部门要健全公路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肇事车辆扣押,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7.5 技术保障

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建立完善县级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等常态工作。

第八章  预案管理

8.1 预案培训

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应急处置的相关知识及基本技能,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同时应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培训延伸到乡(镇)人民政府。

8.2 预案修订

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的变化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3 预案演练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组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章   附  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崇信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3.崇信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4.崇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联系方式一览表

5.崇信县环境应急主要单位成员联系方式一览表

6.崇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7.崇信县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流程图

8.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初报格式表

9.崇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现场指挥体系图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市州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市(州)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崇信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崇信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组织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和报告、环境应急监测、污染调查,确定环境污染危害范围和程度;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组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组织修订县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络、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协同处置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参与对重金属污染和危险化学物品爆炸、泄漏事件等现场火灾灭火与泄漏控制,或可能导致火灾或泄漏的隐患处置。负责对事发地和受影响地区的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

县发改局: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防与处置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工信和商务局:做好淘汰因环保不达标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以及环境敏感区域工业企业的搬迁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恐怖事件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时的治安、保卫、交通管制和其他措施,维护社会秩序、封锁危险场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撤离;负责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逃逸人员的追捕和肇事车辆等设施的扣押。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指导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期间的群众临时性安置和生活救助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参与因矿产资源开发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地质资料和相关图件。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涉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相关工作,协调城市供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垃圾与污水处理等单位配合环境应急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负责调集、协调道路运输力量,为事故救援人员、物资运输提供保障。

县水务局:配合指导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工程的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负责监测并发布相关水文信息。

县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和化肥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农业生态环境修复。

县畜牧兽医中心:参与畜禽养殖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负责畜禽疫病控制。

县林草中心:做好涉及森林、林地、湿地、野生陆生动物及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和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并指导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影响期间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应急处置期间全县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综合监督,禁止受污染的食品、包装饮用水等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污染食品集体中毒等。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医学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所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消除民众焦虑、恐慌等负面情绪。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客、手机短信等新媒体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及响应信息。

县气象局:提供气象监测预报服务,为污染控制提供气象资料方面的技术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崇信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严格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排查整治生态环境安全隐患。制定本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实施方案,报同级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建立健全相关应急机制,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按照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安排,积极配合做好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处理各类突发生态环境损害和污染事件。

附件3

崇信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一、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草中心)、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中心)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

二、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牵头,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医学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人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四、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发改局、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分工负责。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开展应急测绘工作。

五、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牵头,县融媒体中心、县工信和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等部门组成。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通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六、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工信和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及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主要职责:加强事故现场安全警戒,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域;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七、调查评估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畜牧兽医中心、县林草中心、县气象局、事发地和受影响地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八、应急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事故情况从平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中抽调。

主要职责: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为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附件4

崇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联系方式一览表

序号

联系人

单  位

职  务

联系电话

1

王景平

平凉市崇信生态环境监测站

副站长

15249348520

2

李小凤

平凉市崇信生态环境监测站

副站长

13993366911

3

肖瑞芳

平凉市崇信生态环境监测站

监测员

18089331685

4

刘  婧

平凉市崇信生态环境监测站

监测员

13830305904

5

朱小龙

平凉市崇信生态环境监测站

监测员

18993300677

附件5

崇信县环境应急主要单位成员联系方式一览表


姓名

职务

电话

应急指挥部

指挥

温磊

崇信县政府分管领导

13993331196

指挥

黄立荣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局长

15339335678

污染处置组

组长

袁建新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副局长

13519032233

成员

单位名称

电话

县应急管理局

0933-6121423

县公安局

0933-6121762

县交通运输局

0933-6123628

县自然资源局

0933-6121193

县水务局

0933-6121878

县农业农村局

0933-6121741

应急监测组

组长

高东刚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副局长

18793368188

成员

单位名称

电话

县自然资源局

0933-6121193

县水务局

0933-6121878

县气象局

0933-6121055

备注:其他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临时抽调人员,其中包括事发企业应急人员。

医学救援组

组长

张宏伟

县卫健局局长

18909333789

成员

单位名称

电话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33-6121034

备注:其他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临时抽调人员,其中包括事发企业应急人员。

应急保障组

组长

班文魁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0933-6121423

成员

单位名称

电话

县发改局

0933-6121192

县工信和商务局

0933-6121505

县公安局

0933-6121762

县民政局

0933-6121800

县财政局

0933-6124901

县自然资源局

0933-6121193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933-6121536

县交通运输局

0933-6123628

县水务局

0933-6121878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33-6121034

备注:其他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临时抽调人员,其中包括事发企业应急人员。

新闻宣传组

组长

张红伟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0933-6121164

成员

单位名称

电话

县融媒体中心

0933-6124905

县工信和商务局

0933-6121505

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

0933-6121285

备注:其他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临时抽调人员,其中包括事发企业应急人员。

社会稳定组

组长

刘清华

县公安局副书记、政委

13830326820

成员

单位名称

电话

县工信和商务局

0933-6121505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33-6121034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933-6121536

备注:其他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临时抽调人员,其中包括事发企业应急人员。

调查评估组

组长

袁建新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副局长

13519032233

成员

单位名称

电话

县应急管理局

0933-6121423

县公安局

0933-6121762

县发改局

0933-6121192

县民政局

0933-6121800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0933-6121536

县交通运输局

0933-6123628

县水务局

0933-6121878

县农业农村局

0933-6121741

县畜牧兽医中心

0933-6121601

县林草中心

0933-6121657

县气象局

0933-6121055

备注:其他成员由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临时抽调人员,其中包括事发企业应急人员。

专家组成

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由应急指挥部视现场事故情况从平凉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库中抽调。

附件6

崇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流程图

附件7

崇信县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流程图

附件8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初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时间:

注:1.同时传送现场照片及敏感点分布图;2.所填时间精确到分

事件名称


信息来源


接报时间


发生时间


发生地点


基本情况(起因、性质、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等)

(若为危险化学品罐车泄漏事故,要注明原载有量和泄漏量)

敏感点分布及受影响情况(半径)


环境监测情况


初判事件级别


人员伤亡情况


已采取的处置措施


拟采取的处置措施


联系人


电话


注:.若上级部门有新的报送格式,按新的规定执行。

附件9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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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崇信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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