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620823/2024020014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4-03-07
  • 标       题: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崇政办发〔2024〕14号
  • 发布日期: 2024-03-07 15:53
  • 主  题  词: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有关单位:

《崇信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7日



崇信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全面做好全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4〕13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凉市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政办发〔2024〕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依法实施,确保普查结果全面客观反映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状况。

二、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

我县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等6个类别。其中:古文化遗址分17个细分类别、古墓葬分4个细分类别、古建筑分15个细分类别、石窟寺及石刻分5个细分类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分19个细分类别、其他分3个细分类别,共63个细分类别。

(二)普查内容

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三)普查任务

1.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已认定、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在普查准备阶段,全面归集文物保护单位核定公布文件、不可移动文物认定公布文件,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逐处明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级别、所属文物保护单位名称。在实地调查阶段,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已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重点确认复查文物当前保存状况。

2.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尚未登记、2012年以来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开展调查。在普查准备阶段,全面梳理2012年以来全县范围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工作、文物资源专项调查、区域性专题调查等已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清单,本县相关行业已公布的历史建筑、红色资源、工业遗产、农业遗产、水利遗产等名录,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在实地调查阶段,以乡(镇)为基本单元,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实地调查,做到符合文物认定标准的普查对象全调查,重点做好文物核心价值载体部分的信息采集。

3.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对已完成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复查,尚未认定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文旅局按照规定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由县文旅局依法调查处理。对新发现文物,由县文旅局开展认定。经本次普查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县文旅局应及时登记并报告县政府,向市文旅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异议的,由县文旅局及时处理。

4.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县文旅局要根据普查结果,汇总建立崇信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县政府将不可移动文物目录(涉密信息除外)作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统筹考虑文物安全,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普查结束后,县政府将根据普查结果,及时将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5.建立崇信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纳入全国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大数据库,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实现共享。县文旅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域内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的动态管理。

(四)普查方式

1.信息采集。统一执行普查标准,使用国家文物局开发的普查系统,规范开展普查信息采集工作。

2.实地调查。对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已记录的文物逐一核准现状,补充更新信息;对2012年以来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以乡(镇)为基本单元逐一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

3.数据上报。县普查办对普查数据进行初审,合格后上报市普查办审核,并由市普查办上报省普查办终审。

4.总结应用。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报告编制等工作,形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

三、工作步骤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2023年1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一)第一阶段(2023年1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开展动员部署,建立县级普查机构,组建普查队伍,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普查系统与数据采集的培训,选择典型文物点开展普查试点工作。

(二)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以乡(镇)为基本单元,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实地文物调查,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登记工作,并对全县普查资料和信息数据进行核查上报。

(三)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逐级验收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崇信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不作为县级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把文物普查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建普查队伍,充分调动相关力量参与普查工作,确保普查任务落实落地。

(二)明确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督促检查。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县文旅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的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方面的事项,由县民宗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重要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等方面事项,分别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提供本系统文物线索,组织动员本系统有关单位配合文旅局做好普查工作,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三)做好经费保障。将文物普查工作经费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普查经费使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文物普查工作,聘用人员劳务费在普查经费中列支,由聘用单位及时拨付,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岗位保留,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降低。

(四)加强质量管控。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负责全县普查质量管理工作,严格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采取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安全。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所有普查成果应全部留档,确保普查全过程可追溯管理。

(五)加强责任监管。建立健全文物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对瞒报、虚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当事人追究法律责任,坚决杜绝各种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行为。在文物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监管不力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撤销、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并及时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六)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文物普查宣传工作力度,发动各方媒体、协调相关机构部门,采取多形式、多维度、多视角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报道,广泛深入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工作要求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反映文物资源普查过程和成果,引导群众依法配合普查,动员全社会加大对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力度,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浓厚社会氛围。

附件:崇信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崇信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莫雅君 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黄国华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朱清源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信海林 县文旅局局长

成 员:关 伟 县发改局局长

朱武奎 县财政局局长

张志强 县教科局局长

朱富强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吴军文 县住建局局长

孙小涛 县交通局局长

秦琰钧 县水务局局长

田丰钧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刘小鹏 县工信和商务局局长

梁元武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局长

王海龙 县统计局局长

屈鹏飞 县民宗局局长

岳 杰 县党史办主任

张嘉炯 县机关事务中心主任

张继珍 县林草局局长

张 镭 县国资中心主任

黄文华 锦屏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胜昔 新窑镇人民政府镇长

金涛涛 黄寨镇人民政府镇长

杜盼生 柏树镇人民政府镇长

梁喜军 木林乡人民政府乡长

梁志峰 黄花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局,信海林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接任工作的同志递补,不再另行发文,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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