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620823/2022020017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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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  效  性:
  • 发文字号: 崇政办发〔2022〕100号
  • 发布日期: 2022-11-10 16:35
  • 标       题: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崇信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内容概述: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崇信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崇信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崇信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崇信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020



崇信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县政务公开工作,提高政务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中共平凉市委办公室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甘肃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平凉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县各乡()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确定考核对象时,应列出被考核单位名称。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每年11日至12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对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编制和发布情况列入下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县直各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情况;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及检查落实情况。

(二)机制建设。建立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等工作制度情况;建立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属性审核及动态调整、发布管理等配套制度情况;健全解读回应工作机制、公众参与行政决策工作机制情况。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全县党的建设、高质量发展、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体系;定期组织政务公开业务培训等情况。

(三)主动公开。1.及时公开主动公开文件情况,具体包括:以政府或政府办印制的主动公开文件在县级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发布情况;以政府或政府办印制的主动公开文件在本单位网站专栏发布情况;以部门单位制定印发的主动公开文件发布情况。2.编制发布年度报告等情况。

(四)政策解读。主动公开文件(含“删减后公开”)发布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删减后公开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工作情况;采取图文并茂、音频、视频、动漫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解读情况。

(五)回应关切。落实回应主体责任,加强政务舆情收集研判,畅通报送渠道,及时回应群众和县场主体关切,正确引导舆论情况。

(六)公众参与。明确公众参与行政决策事项范围、规范公众参与方式、拓展公众参与渠道等情况。

(七)依申请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等工作流程情况;依申请公开答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八)平台建设。县政务公开专栏中各乡()、各部门专栏设置、信息公开、常态化维护情况;政务新媒体内容保障、常态化安全监管情况;县级政务公开专区、乡、村两级便民服务中心(专窗)规范建设和运行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综合计分办法。工作考核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任务制定考核工作方案,确定当年考核的量化指标及评分标准,明确考核方式方法,采用年度专项业务工作和日常工作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按照满分100分设置各自权重分值,其中:年度专项业务工作权重70分,日常工作30分。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程序:

(一)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抽组考核小组成员;

(二)县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应当包括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维管和网络(政务)舆情回应、监管单位;

(三)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结合年度工作要点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制定详尽的考核方案,确定考核指标、明确考核内容、考评方法、赋分权重等;

(四)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向被考核单位下发考核通知;

(五)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通知开展自查,并按照要求向考核小组书面报告任务完成情况;

(六)考核小组采取读网检查、查阅资料、电话复查、视频查验、实地复核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综合评分提出初步考核等次建议,报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或县政府分管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审定;

(七)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通报考核情况并向被考核单位书面反馈考核结果。

第四章 考核评分标准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条 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当年考核中适当加分(加分一般不超过10分。加分后总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计,相同得分下排名靠前):

(一)政务公开工作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在总分基础上加1分。

(二)在市、县政务公开工作会议或领导小组会议上介绍经验、交流发言的,在总分基础上加1分。

(三)根据工作部署及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适时开展创新活动,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度高、起到示范带动作用的,在总分基础上加1分。

(四)政务公开工作被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的,在总分基础上加1分;被省级媒体宣传报道的,在总分基础上加0.6分,被县级媒体宣传报道的,在总分基础上加0.4分,被县级媒体宣传报道的,在总分基础上加0.2

第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当年考核中扣减得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行政复议纠错或行政诉讼败诉的,在总分基础上减2分;

(二)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出现重大错敏信息被国办信息公开办通报的,在总分基础上减2分;被省办信息公开办通报的,在总分基础上减1.5分;被市委网信办通报的,在总分基础上减1分;被县融媒体中心或县网信中心通报的,在总分基础上减0.5分。

(三)政务新媒体存在严重安全漏洞、非法链接或造成失泄密事件的,在总分基础上减2分;

(四)政策解读、回应关切不及时,出现偏差引发较大范围负面舆情的,在总分基础上减2分;

(五)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弄虚作假的,在总分基础上减2分。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年度考核结果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委组织部,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年度“三位一体”考核评价体系相应指标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点对点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结果,责令限期整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被考核单位以考核反馈问题为导向,制定整改措施,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由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进行约谈,责令期限整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发现被考核单位问题,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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