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崇信县2020年城乡人居环境整治
专项行动资金奖补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有关单位:
《崇信县2020年城乡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行动资金奖补办法》已经县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6日
崇信县2020年城乡人居环境整治
专项行动资金奖补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开展城乡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崇农环专领发〔2020〕1号)和《崇信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崇政办发〔2019〕180号)精神,为了确保全县城乡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顺利完成,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奖补资金,是指县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关于开展城乡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崇农环专领发〔2020〕1号)规定的12项内容的整治资金。
第三条 全县共安排城乡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奖补资金100万元。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奖补标准
第四条 农村废旧房屋拆除。每户按1000元标准进行奖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用于农村废旧房屋、多占庄基、废弃庄基、危旧违章建筑、D级危房、未改造维修的C级危房拆除等方面。
第五条 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每村按3000元标准进行奖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乡镇环境卫生清理整治、违章建筑拆除、广告牌匾治理等方面。
第六条 农村养殖圈舍拆除。对人畜混居和未进行养殖的废弃养殖圈舍一律拆除,规模在35平方米以上的,拆除后按照每户2000元标准进行奖补。
第七条 河道沟渠整治。每村按1000元标准进行奖补,由涉及乡镇用于农村河道沟渠环境卫生清理整治及汭河、黑河、达溪河沿线乱搭乱建的建(构)筑物拆除。具体涉及全县39个村,其中:锦屏镇24个村,新窑镇13个村,黄花乡2个村。
第八条 城区环境卫生整治。安排奖补资金3万元,由县执法局负责,用于城区环境卫生清理整治、废弃口罩处置、违章建筑拆除、广告牌匾治理等方面。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九条 城乡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奖补资金由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县全域无垃圾三年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县直主管部门具体指导,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及农村养殖圈舍拆除,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城区环境卫生整治及农村废旧房屋拆除,县水务局负责指导河道沟渠整治。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执法局负责直接实施。
第十条 整治专项行动工作完成后,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县住建、水务、发改、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参与,对整治任务进行全面验收,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同意后及时奖补资金。
第十一条 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快专项整治工作进度,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完成一批、验收一批、兑现一批,对3月底前完成整治任务的,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奖补标准全额给予奖补;4月15日前整治到位且验收合格的按照奖补标准的80%给予奖补;4月30日前整治到位且验收合格的按照奖补标准的50%给予奖补;4月30日后仍未完成任务的不予奖补,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自行筹资整治,并对影响全县整体工作的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第十二条 专项行动奖补资金支出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农户自行实施的项目,由乡镇核实造册,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户;对各乡镇人民政府、 各部门集中实施的项目,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制度。
第十三 条县纪委监委、审计、财政及县直主管部门要将专项行动奖补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检查和审计,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城乡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行动结束后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