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620823/2022020001
  •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管理
  • 发文机关: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2-09-09
  • 标       题: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崇政办发〔2022〕21号
  • 发布日期: 2022-09-09 00:00
  • 内容概述:
  • 有效性: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有关单位:

《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1日

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79号)和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平政办发〔2021〕7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的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是指县、乡(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是指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畜牧兽医中心等部门。

第三条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办)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具体承担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举报奖励认定、奖励复核和奖励发放等日常工作。

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公布举报方式、明确举报受理范围,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记录在案,形成专门案卷。

第四条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

县财政局根据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做出的审核意见,会同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畜牧兽医中心等有关部门,对举报奖励标准进行审核后,予以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等方式,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实名或者匿名举报。

实名举报要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匿名举报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处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第七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结案后,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或者食

品相关产品生产活动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五)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六)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者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伪造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食品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九)未经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八条获得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线索,并提供了关键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处结案并被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当遵照以下规定:

(一)同一案件由两人及以上举报人分别以同一线索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二)两人及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分配;

(三)举报人举报同一事项,不重复奖励;

(四)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完全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条下列情形不属于本办法的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具有法定监督或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举报,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食品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代理人、利害关系人

的举报;

(四)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举报;

(五)有证据证明举报人举报行为系受其他市场主体授意或者已经获得其他市场主体报酬、奖励的;

(六)采取利诱、欺骗、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使有关生产经营者与其达成书面或者口头协议,致使生产经营者违法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七)举报人以违法手段取得生产经营者违法相关证据并对其进行举报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举报奖励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举报事项经查证属于特别重大违法行为。

(二)二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及直接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三)三级举报奖励。该等级认定标准是提供被举报方的基本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二条 对于有罚没款的案件,按照下列标准计算奖励金额,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0元的,给予20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1000元的,给予10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一般按罚没款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

案件处罚不涉及罚没款金额的,一级举报奖励至三级举报奖励的奖励金额应当分别不低于2000元、1000元、500元。

经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认定,由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可依据前款相关规定按照奖励金额2倍计算。

第十三条被举报方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追究刑事责任的,一级至三级举报分别按照罚金金额的5%、3%、1%给予奖励。未被判处罚金或者按此计算不足3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

每起刑事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被举报方构成犯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奖励举报人3万元。

第十四条被举报人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奖励标准的,可由举报人自主选择其中一条相关条款项奖励标准。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五条作出处理决定的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

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举报人是否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的应当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自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奖励意愿。

举报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举报奖励的,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登记或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相关规定,且未在规定时限补充完善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七条县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启动举报奖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初审意见,报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第十八条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完备的初审材料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等级、奖励标准等予以认定,并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现作出处理决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存在不齐全、不符合相关规定、无法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等情况的,退回补正。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九条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举报奖励,审核后,制作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决定书或者不予奖励决定书,按照举报人提供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送达举报人。

第二十条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在收到奖励决定书或复核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举报奖励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主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匿名举报并申请奖励的,应当向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的部门提供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匿名举报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受委托人应当提供授权委托证明、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匿名举报人与告知其享有举报奖励权利的部门约定的能够辨别其举报身份的身份代码。

第二十三条奖励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举报人伪造材料、隐瞒事实,取得举报奖励,经查实的,实施奖励的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有权收回奖金。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崇信县食品安全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受理电话

2.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告知书

3.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登记表

4.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

5.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

6.不予奖励通知书

7.授权委托书

8.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


附件
1

崇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举报受理电话

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0933-6121034

崇信县农业农村局           0933-6121741

崇信县卫生健康局           0933-6121027

崇信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 0933-6121657

崇信县公安局               0933-6121762

崇信县发改局               0933-6121192

崇信县畜牧兽医中心         0933-6121601

附件2

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告知书

崇(  )食奖告字〔   〕第  号

你于年月日举报,对我局(所)查处该案有帮助。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提出奖励意愿。我局将根据你的奖励意愿,进行奖励审核。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出奖励意愿的,视为放弃。

特此告知。

(告知单位落款)

年月日       

附件3

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申请登记表

崇(  )食奖登字〔   〕第  号

举报人姓名

个人开户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

证件号码

(登记号或身份代码)

联系地址及邮编

联系电话

自助选择奖励标准

受托人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及邮编

举报人(受托人)提出奖励申请(应包含举报时间、方式、内容):

本人承诺不存在《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第11条规定情形且未就同一举报内容获得过其他部门的奖励。

举报人(受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正反两面)

备注:1.此表由举报人或受托人填写,并签字捺手印后生效;2.举报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供核对,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银行个人账号(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3.此表原件作为报销凭证由财务部门留存,复印件由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及举报受理核查部门分别存档。

附件4

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核表

崇(  )食奖审字〔   〕第  号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填写

办案部门

案由

案件主要事实

线索接报日期

年     月     日

立案日期

年     月     日

结案日期

年     月     日

处罚决定书文号   (判决书文号)

行政处罚日期     (刑事判决日期)

罚没款金额(大写)         罚金金额(大写)

奖励依据

拟奖励等级

奖励标准

拟奖励金额(大写)

案件承办人

意  见

经办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承办案件部门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食 安 委 办 填 报

食药安委办        审核意见

审核人签名:

年   月   日

复审人签名: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食药安委办

领导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公章)

特殊奖励

会签审核

备注:1.举报奖励受理查处部门需同时提交立案审批文书,调查终结审批文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附后;

2.此表原件作为报销凭证由财务部门留存,复印件由举报建立受理核查部门及举报建立奖金发放审核部门建档留存。

附件5

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通知书

崇(  )食奖通字〔   〕第  号

根据《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审核,认定你于

年月日向我局(所)举报

对查处

案件有功,现决定奖励你人民币元。请自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领取奖金。

如你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特此通知。

(通知单位落款)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举报人签名: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存入案卷,第二联交被通知人。

附件6

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不予奖励通知书

崇(  )食奖通字〔   〕第  号

根据《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审核,认定你于

年月日向我局(所)举报

的行为不应给予奖励。理由如下:

如你对本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特此通知。

(通知单位落款)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已于年月日时分收到。

举报人签名:

附件7

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授权委托书

举报人身份代码:举报密码:

举报违法活动时间、方式、内容:

现委托(受委托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作为我的委托代理人,申领举报奖励。本人承诺对受委托人的申领行为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附件:举报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匿名举报须填写举报人身份代码、举报密码。

附件8

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登记表

崇(  )食奖发字〔   〕第  号

举报人姓名

(奖金领取人)

联系电话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登记号或身份代码)

个人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委托人姓名

联系方式

身份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地址及邮编

奖励领取地点

对举报奖励事实、

标准、金额确认领取意见

年月日,本人对举报奖励认定事实、标准同意,收到(奖金发放部门名称)发放的举报奖励,共计人民币。

奖励领取人(委托领取人)签名:

年    月   日

奖励发放单位工作人员签名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审核人员:

年    月   日

举报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正反两面)

备注:1.举报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原件供核对,并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一份(正反两面)。

2.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时,必须提交相关身份信息,并出具举报人委托授权书及与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提供银行个人账号(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

3.奖金领取举报人或受委托人确认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4.此表原件作为报销凭证由财务部门留存,复印件由举报奖励受理核查部门及举报奖励奖金发放审核部门建档留存。

相关链接:《崇信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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