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620823/2022020012
  • 主题分类:
  • 发文机关: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有  效  性:
  • 发文字号: 崇政办发〔2022〕90号
  • 发布日期: 2022-09-09 14:58
  • 标       题: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乡镇(城市社区)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 内容概述:

崇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信县乡镇(城市社区)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及省、市驻崇有关单位:

为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基层消防安全治理,进一步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提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消防安全治理能力和水平,增强消防行政执法的时效性和精准性,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甘肃省“十四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实施意见》要求,依据中共崇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消防工作所挂牌的通知》(崇编委发〔202234)中明确乡镇内设机构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城市社区内设机构公共安全办公室加挂“消防工作所”牌子,由乡镇(城市社区)社会治理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公共安全办公室)主任兼任消防工作所所长,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切实承担消防安全责任,依法授权、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行政执法事项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领域执法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全面夯实基层火灾防控基础,完善基层消防监管工作体系,不断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深化消防行政执法改革,着力解决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消防安全管理权责不一、执法缺位、力度薄弱等问题,探索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二、工作目标

通过委托执法方式,将消防监督检查权和部分行政处罚权委托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行使,解决“查而不管、查而不罚”的问题,推动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打通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最后一公里”。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权责一致。委托执法工作要依法进行,合理设定委托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明确执法责任,杜绝越权执法现象。

(二)坚持积极稳妥、适度赋权。受委托执法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应当具备执行委托执法工作的基本条件,由县消防救援大队加强培训指导,按照成熟一个,委托一个的要求开展委托执法工作。要选择试点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取得执法成效后再全面推开,合理确定工作进度,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从开展简易处罚开始,逐步开展委托执法工作。

(三)坚持精简统一、公开规范。委托执法工作要按照高效便捷的要求,科学设计执法流程。规范执法行为,执法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公布,加强执法监督。

四、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对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消防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分析评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以县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二)受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机构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的人员为消防行政执法人员,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委托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按照委托权限范围,对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

2.部分行政处罚权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按照委托权限范围(附件1),以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委托执法方式。县消防救援大队要与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权限、期限等,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和市消防救援支队备案。委托书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委托执法程。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要如实填写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及时复查属于委托执法行政处罚权限内的,依法立案查处。

(六)委托执法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执法监督。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情节严重的,县消防救援大队可以解除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追究相关受委托单位和执法人员责任。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和执法人员自行承担。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消防执法改革和消防安全责任制、规范和加强基层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消防救援大队要高度重视,主动做好沟通对接,尽快确定消防工作基础较好的乡镇、城市社区开展试点,积极推动消防委托执法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培训指导。县消防救援大队要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监督员挂钩联系工作,定期开展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建立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消防执法人员岗前培训考核机制,采取跟班作业、集中学习考核等方式强化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

(三)加大检查力度。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对属于委托权限内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全面依法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做好日常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加强执法监督。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受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社区管委会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不规范问题,坚决杜绝出现执法过错行为和违法违纪问题。



附件:1.委托乡镇(城市社区)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2.乡镇(城市社区)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附件1



委托乡镇(城市社区)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委托行政机关

受委托行政机关

法定事项及权限

委托权限

消防救援机构

乡镇(城市社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对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消防救援机构

乡镇(城市社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对个人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违法行为,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对个人给予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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