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环(崇)罚〔2024〕74号
当事人名称: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8232259645568
地址: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新窑镇新窑村新窑社16号
我局于2024年6月25日至7月1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6月15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在明知COD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排放废水水质超标的情况下,4次将COD在线监测设备设置为维护状态,终止监测,致使在线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让本应该超标的数据不出现,期间正常排放废水,通过篡改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5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2024年6月25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篡改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2.2024年7月18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2024年7月18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篡改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3.《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1份(2024年6月25日-7月18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篡改在线监测数据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4.现场检查照片15张(2024年6月25日作出,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6月15日COD在线监测设备测量数据、6月15日数采仪传输数据、现场检查等情况);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2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6.授权委托书2份(2024年6月25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委托给代理人,由授权代理人接受询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024年6月27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负责人身份信息);
8.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2024年6月25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
9.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1份(2024年6月25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资格信息);
10.新窑煤矿污染源自动监控项目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2024年6月25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COD在线监控设备通过了验收;
11.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2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污染物排污登记合法性、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12.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矿井废水处理站改扩建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1份(平环评发〔2014〕255号)复印件(2024年7月18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矿井废水处理站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13.矿井废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工艺流程图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8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矿井废水处理站废水处理工艺);
14.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与甘肃量恒信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新窑煤矿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运行维护服务项目技术服务合同(2024年7月12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COD在线监测设备第三方运维单位为甘肃量衡信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5.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五月份在线设备比对检测报告(SRJC202405162)复印件1份(2024年7月18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COD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正常);
1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巡检维护记录复印件1份(2024年6月25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甘肃量衡信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定期对COD在线监测设备开展标液核查、季度校验,6月15日未到场检修COD在线监测设备);
17.水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检修记录复印件1份(2024年6月25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甘肃量衡信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定期对COD在线监测设备开展标液核查、季度校验,6月15日未到场检修COD在线监测设备);
18.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废水处理在线监测系统运行记录复印件1份(2024年6月25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6月14日-16日COD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情况);
19.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设备运行记录复印件1份(2024年6月25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6月14日-16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设备运行情况);
20.2024年6月15日、16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污水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分钟值报表(2024年6月24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2024年6月15日、16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COD在线监测数值超标);
21.2024年6月15日、16日电子警示单截图1份(2024年6月24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反馈的2024年6月15日、16日COD数据超标原因);
22.2024年6月15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污水处理站监控视频8段(2024年6月24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2024年6月15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在甘肃量衡信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指导下用娃哈哈纯净水瓶排查COD在线监测设备,在知道COD在线监测设备正常、水质超标的情况下,将COD在线监测设备设置为维护状态,终止监测,致使在线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让本应该超标的数据不出现);
23.被调查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12份(2024年6月25日-7月2日,分别由被调查询问人提供,证明被调查询问人身份);
24.被调查询问人之间微信聊天、电话记录截图12份(2024年6月25日-7月18日分别由被调查询问人提供,证明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与甘肃量衡信科技咨询有限公司运维人员及新窑煤矿管理人员之间相互联系);
25.平凉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2024年6月25日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证明华亭煤业集团新窑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案件的送达方式及地址进行确认)。
26.《甘肃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7份(2024年6月25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崇信分局提供,证明平凉市生态环境局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8月30日以《平凉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崇)罚告〔2024〕5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2024年9月25日召开了听证会,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
1.我单位并非故意伪造、篡改数据,在COD监测数据超标后,及时联系运维单位排查设备故障,确定设备正常后,怀疑COD在线监测设备取样管吸入高浓度杂质导致监测数据超标,怀疑为短期突发情况,故将设备设置为维护状态。经过验证排除吸入高浓度杂质导致监测数据超标,确定是矿井水水质问题导致监测数据超标,维护状态前后共持续不足半日,随后COD在线监测仪全部正常做值,同时我公司采取措施对问题污水进行暂存。
2.《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崇)罚告〔2024〕59号)参照的《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我公司在确定是矿井水水质问题导致监测数据超标后,高度重视并召开环保专题会议,深入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安排人员下井检查排水系统是否混入可能导致水质异常的杂质,属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
3.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第八条,我公司在生态环境部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我公司本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对国家政策、环保法律法规学习理解不到位。在事件发生后公司积极围绕企业生态环境法律风险及防范、煤炭行业固危废管理与矿井水利用、公司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生态环境违法警示教育等4个主题组织开展了矿井生态环境专题培训,同时进一步规范矿井废水处理站岗位操作人员作业要求,梳理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存在漏洞进行完善。对公司现有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再剖析、再梳理、再完善,提高其可操作性,确保不再出现类似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七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处罚。(1)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且当日完成整改的;(3)其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我公司对《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崇)罚告〔2024〕59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裁量认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提出陈述和申辩,望贵局从轻处罚为谢。
经我局认真对你公司听证提出的意见进行核实,并通过案审会集体讨论,对听证意见不予采纳。(1)关于你公司将设备设置为维护状态是否存在主观故意。2024年6月15日4时,你公司矿井站工作人员发现COD值为58.97 mg/L后,在联系运维单位排查设备故障、确定设备正常后将设备设置为维护状态,人为终止监测,最终使本应该超标的数据不出现,导致6月15日7时至14时COD在线监测数值为0,持续时间7个小时,逃避日均值超标的目的明显。(2)关于你公司发现监测数据超标后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要求。第一,你公司2024年6月15日4时发现COD数值超标后,没有第一时间检查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而是将COD设备设置成维护状态,16点35分才将井下水暂存到应急池,从发现数据超标到采取暂存措施前后共计12个小时,其间外排的超标废水量达682.584吨,不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第二,《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平环(崇)罚告〔2024〕59号)是针对你公司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处罚,你公司采取的措施不能作为“篡改监测数据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3)关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未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引起重大群体性事件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否符合“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要求。第一,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是经营主体的应尽义务,不能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第二,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中,(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超过2小时,且超标倍数小于0.1倍、日污水排放量小于0.1吨的”)可以免于处罚,你公司篡改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7个小时,其间排放废水682.584吨,日污水排放量1039.315吨,经系统裁量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甘肃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甘环法发〔2021〕1号),结合《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管理平台一甘肃省综合执法一体化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裁量,结果为:“情节:持续时间:不足5天;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居民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Ⅲ类水体;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医疗废水、畜禽养殖废水;行为情形:正常生产时不通过污处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处罚款人民币陆拾万玖仟元整(¥6090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玖仟元整(¥609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按照省、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改革有关要求,缴款方式如下:
(一)现场缴费:缴款单位(人)按照我局开具的《甘肃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宝扫码的方式缴费。
(二)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通过PC端登录甘肃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统一公共支付平台非税缴款模块”进行缴费。
(三)银行渠道缴费:缴款单位(人)收到缴费通知短信后,凭收到的缴款识别码到当地银行缴费(能够受理的银行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工商银行、甘肃银行、中国银行、兰州银行、邮政银行、浙商银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地址:平凉市崆峒区定北路431号四层行政复议大厅),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凉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