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居民朋友们:
你们好!日月其迈,岁律更新。值此龙年新春到来之际,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理解与支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保障性、福利性的社会特性,对解决城乡居民“老有所依、老有所养”的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具有以下九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养老保险覆盖广。凡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在本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是缴费档次选择多。目前共有十四个缴费档次,即: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3000元、4000元、5000元(困难群体缴费可以继续使用100元缴费档次),参保人可自主选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三是政府缴费补贴力度大。当年按规定缴费的人员可享受政府补贴。1.省级财政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选择300—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0元;对选择500-1000元、1500元及2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60元;对选择2500元和3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对选择4000元和5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分别补贴120元、150元。2.县级财政补贴:县财政对选择300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15元;对选择4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20元;对选择500-1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25元;对选择1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分别补贴30元;对选择2000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35元;对选择25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0元;对选择3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45元;对选择4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分别补贴60元;对选择5000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分别补贴70元,中断年度补缴保费的不享受政府补贴。四是困难群体有照顾。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重度残疾人、计生两户等困难群体,由县政府按100元/人/年的标准代缴社保费。五是死亡丧葬有补助。2015年1月起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发放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当月享受的中央和省级基础养老金标准的12个月确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六是个人账户利率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七是参保缴费无风险。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参保人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养老金发至死亡当月,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真正做到了零风险稳受益。八是晚年生活有保障。目前,我县基础养老金标准为:中央基础养老金103元、省级基础养老金20元、县级基础养老金22元,共145元,后期还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等情况适时上调基础养老金。鼓励参保人选择高档次缴费,缴费档次越高,按月享受待遇就越高,晚年生活就越有保障。九是参保缴费方式多。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个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到各乡镇、城市社区管委会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办理新参保登记,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然后逐年进行缴费,缴费方式为:1.银行柜台缴费。参保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社会保障卡到崇信县农商银行、农业银行任意营业网点进行缴费,缴费成功后,银行工作人员向缴费人员开具业务凭证。2.手机APP缴费。中国农业银行和甘肃农信掌上银行支持参保居民通过手机APP缴费,缴费成功后,自动生成电子凭证。3.微信小程序缴费。广大城乡居民可通过微信(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进行缴费,缴费成功后自动生成电子凭证。
甘肃税务社保缴费小程序入口
“老人有钱存银行,不如参保有保障”,“子女孝敬父母千般好,不如帮父母参保来养老”。已参保、但未达到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和未参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居民,请赶快行动起来,立即参保并尽可能提高缴费档次,让老年生活更加有保障!
甘肃人社认证APP操作步骤
已按月领取待遇的参保人要及时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否则将影响待遇领取。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需在一个认证周期内,即365天内认证一次,通过“甘肃人社认证”APP或者电子社保卡进行人脸识别认证,不会认证的可以通过村社干部或亲戚朋友代为认证。超过规定认证时间未认证的,一律实行暂停待遇发放处理,待认证后恢复发放。
广大城乡居民朋友们,一定要严格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不要错误认为违规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是占便宜的小事,违规领取待遇是触犯法律的大事!对涉及违法犯罪的除了移交公安部门处理,还要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员名单,在银行贷款、子女就业等诸多方面受限制。违规领取的情形主要有:领取待遇人员已经去世,但参保人家属未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待遇)手续,仍然领取待遇的;同一时间段内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同一人员跨地区、多户头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领取待遇人员受刑事处罚,服刑期间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虚构、伪造、非法更改个人身份证明及档案、虚开票据等材料,或者伪造、冒用他人身份、社会保障卡骗取待遇的。对违规领取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涉及违法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按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信息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广大城乡居民朋友,古语云:“人无信不立”。诚信不仅是一种品行,更是一种责任;不仅是一种道义,更是一种准则。希望广大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有违规领取行为的自觉、主动、足额退回冒领的养老金。同时,希望社会各界监督、举报欺诈冒领养老金行为,共同维护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举报电话:0933-6101389 0933-61220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