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细则

甘肃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建设与应用,建立长效机制,推动甘肃省地理信息资源开放共享,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甘肃省测绘管理条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甘肃省、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技术支撑单位从事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等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甘肃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甘肃省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社会提供各类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推动地理信息数据开放共享的政府网站。

第四条 甘肃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基于不同的网络环境以在线地图服务、资源目录服务、标准地图服务、地理信息服务接口、定制服务等方式,面向社会公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资源管理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第五条 甘肃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由省级节点、市级节点、县级节点组成。兰州新区节点参照市级节点要求建设、管理、评估。各级节点汇聚、整合本地区各类地理信息公共产品,逐级向上融合共享,并集成上级节点提供的相关功能和服务。

第六条 甘肃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共建共享、协同服务、安全可控的原则。

第七条 甘肃省县级以上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据更新、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等工作纳入各级基础测绘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涉及地理信息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应当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服务,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章 平台建设

第八条 甘肃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一体化建设模式,各级节点按照统一标准基础服务、统一应用程序接口、统一域名、统一用户管理和统一界面样式的标准建设,充分共享有关数据和软件系统,上下联动,集约建设。

第九条 甘肃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简称“天地图·甘肃”,“天地图·甘肃”网站(gansu.tianditu.gov.cn)为省级总门户、总窗口。市、县级节点按照“市、县级行政区域全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则命名,简称按照“天地图·市、县级行政区域名称”的规则命名,如“兰州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简称为“天地图·兰州”;“榆中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简称为“天地图·榆中”。

当市、县级节点重名时,市、县级节点按照“市、县级行政区域全称+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则命名,简称按照“天地图·行政区域名称+(市(州)或县(区))”的规则命名,如“天地图·临夏州”、“天地图·临夏市”、“天地图·临夏县”。

第十条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甘肃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省级节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应用推广、省级基础地理信息和全省遥感影像数据资源的建设;负责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省级子站建设、运行维护;开展在线数据联动更新和市级节点综合评估;负责对市、县级节点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培训、技术支持;完成国家主节点要求的其他平台建设任务;负责向省级部门等省级层面用户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本级节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应用推广、市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源的建设,向省级节点汇交优于0.5米(含)分辨率航空航天影像资源;负责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服务系统市级子站建设、运行维护;配合省级节点开展在线数据联动更新;负责向市级部门等市级层面用户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组织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本级节点的建设、运行维护、应用推广、县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源的建设;配合市级节点开展在线数据联动更新;负责向县级部门等县级层面用户提供地理信息服务。鼓励、支持和引导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设本级“天地图”门户网站并依托本级发布服务。若本级“天地图”门户网站暂时未建,可依托市级“天地图”门户网站提供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第十一条 甘肃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内容主要有:

(一)在线服务数据集。包括地理信息资源目录数据、地理实体数据、地名地址数据、遥感影像数据、三维数据,以及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的、可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其他地理信息数据;

(二)在线服务软件系统。包括门户网站系统、应用程序接口、在线服务基础系统、目录发布系统、用户管理系统等;

(三)运行支撑环境。主要包括网络接入系统、存储备份系统、服务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相关配套系统等;

(四)其他内容。主要包括移动客户端、小程序等。

具体建设内容和要求,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形势发展、技术进步、用户需求和上级部门要求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甘肃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的地理信息服务包括六大类:

(一)电子地图服务:主要包括矢量电子地图服务、影像电子地图服务、晕渲电子地图服务、在线制图服务等;

(二)地理实体服务:主要包括政区、道路、铁路、水系、地名和兴趣点等地理实体服务;

(三)地理分析服务:主要包括路径分析服务、公交换乘服务、地名搜索服务等;

(四)成果目录服务:主要包括目录发布、目录查询、更新动态等;

(五)标准地图服务:主要包括甘肃地图、市(州)地图、县(区)地图、专题地图等;

(六)定制服务:根据用户需求,进行特殊地理信息服务的定制或系统开发。

第三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三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采取年度全要素数据更新和重点要素联动更新相结合方式,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做好本行政区域在线服务数据集更新工作。各级节点应充分利用基础测绘、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相关测绘地理信息重大工程或者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获取的地理信息数据资源,每年至少更新一次本行政区域内的在线服务数据集。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在线数据联动更新,市(州)、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要素变化快速发现机制,丰富数据来源,综合运用网络和信息化等手段快速发现高速公路、国道、地铁、医院、学校、政府机构等重要基础地理信息变化,利用在线数据联动更新机制及时上报更新数据,不断提升地理信息数据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行维护保障机制,明确运行维护保障单位,加强队伍建设,确保本级节点长期稳定运行。

鼓励“天地图”各级节点创新运行维护保障模式,探索建立运行维护服务社会化机制。鼓励支持“天地图”各级节点按照数字政府建设要求迁移上云,应上尽上,提升平台运行支撑和安全保障能力。

第十五条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制定市级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年度综合评估工作方案,每年11月中旬开展市级节点综合评估,考核结果在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内进行通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参考省自然资源厅对市级节点的综合评估指标制定县级节点年度综合评估指标,对县级节点开展综合评估。

甘肃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应当加强运行监测,每季度向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和甘肃省自然资源厅上报全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情况。

第四章 应用服务

第十六条 甘肃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作为甘肃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渠道之一,负责专门集中向社会公开基础地理信息、自然资源领域可进行空间可视化表达的专题地理信息。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以外的专题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协调机制,依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整合或者发布在线专题地理信息服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公告,公开平台数据更新、功能优化、推广应用等情况,在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设置本级节点入口链接,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地理信息及其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节点公开地理信息或地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级审查,不得公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确保内容真实、客观、准确、安全。

各级节点运维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地图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地图审核程序,正确表示国家版图,保证地图不出现错绘、漏绘、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问题,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第十八条 甘肃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服务实行无偿使用制度,其中专业应用需进行在线注册。省级节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制定网站服务条款,明确免责情形。

对大规模占用网站资源的使用行为,省级节点运行维护单位将采取停止服务或服务模式调整等必要的限制措施,确保平台高效运行。

用户因内部网络、特殊应用等情况需要采取前置或定制服务的方式提供使用的,节点运维单位应当报本地自然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通过典型应用示范、媒体宣传等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用户广泛深层次应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第二十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本级节点运行维护单位严格执行政府网站建设、测绘地理信息安全保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等制度规定,健全安全防护体系,采用安全可靠软硬件产品,做好日常巡检、监测预警、数据管理和备份工作,不定期组织开展本级节点风险评估,及时整改问题,化解安全风险。发现网络安全攻击事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告并妥善应对,确保本级节点长期稳定、安全、规范运行。

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基于安全、隐私等理由,提出修改、删除地理信息的需求,节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应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甘肃省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应当积极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加强技术创新与集成,同国家主节点密切合作,不断升级完善甘肃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平台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此前关于甘肃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甘肃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及解释。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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