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一问一答"

不动产登记"一问一答"

一、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我国现行法律采取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是法定不动产物权公示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二、优化营商环境主要有哪些重要的政策文件?

答: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

2.《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

3.《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

6.《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

7.《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甘资发〔2024〕44号)

三、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可不可以提交电子证书和电子证明?

答:可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三条“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2.《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令第716号)第十条“国家建立电子证照共享服务系统,实现电子证照跨地区、跨部门共享和全国范围内互信互认。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电子证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制作和管理电子证照,电子证照采用标准版式文档格式。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不动产权证书》(C 0203-2020)和《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 电子证照 不动产登记证明》(C 0204-2020)两项标准对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不动产权证书附图(宗地图和房屋平面图)的登记机构电子签章、证照文件要求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技术规定,保障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第三条“推广使用电子证照及电子材料。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各地要积极推广应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18〕628号)第四条“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调整后的《税收完税证明》网上开具工作。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4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取得主体资格的合法凭证。”

7.《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甘资发〔2024〕44号)第二条“推广应用电子证书证明。通过专线直连、接口对接等方式,加快推广不动产登记电子证书证明在抵押贷款、税收征缴、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户籍管理、教育入学、财产公证、用地审批、交易过户、公积金提取、水电气热过户等方面的社会化应用,逐步实现应用场景全覆盖。加强政策宣传,提升社会对电子证书证明知晓度和认可度。”

四、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地籍图信息是否关联?如何关联?有没有统一的单元代码标准?

答:1.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地籍图信息在同一个数据库进行关联。国家《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规定: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结构等,涵盖空间要素属性结构表、非空间要素数据结构表以及属性值字典表,包括了不动产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不动产权利人、登记类型等非空间属性信息以及地籍区、地籍子区、不动产单元、界址点、界址线、注记等不动产权籍调查业务与数据相关图层和表内容。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3.《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第8.1节代码结构“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要求,按照GB/T 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单元代码构成。”

4.《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深化应用不动产单元代码。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要求,在宗地、房地一体不动产单元新设或变更时,编制统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不动产单元表。不动产单元代码要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抵押合同、完税凭证、登记簿册证等材料中予以记载,用不动产单元代码关联起不动产交易、税款征收、确权登记等各项业务,实现‘一码关联’,确保业务环节前后衔接一致、真实准确,便利共享查询追溯。”

5.《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甘资发〔2024〕44号)“项目报建至登记‘一站式’服务。将不动产首次登记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建立全省工程建设项目代码与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关联关系,实现项目报建、审批、竣工备案、测绘、交易、登记成果全流程信息共享。”

五、对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有哪些法律途径处理?

答:可依法采取司法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二)争议的主要事实;(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六、公众是否可以在线查询不动产登记业务办事指南、不动产登记信息、地籍图等信息?

答:可以。

1.《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七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查询人到非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的,该机构应当告知其到相应的机构查询。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复制和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等工作。”

第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提交查询申请书以及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查询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查询主体、查询目的、查询内容、查询结果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

第十条“符合查询条件,查询人需要出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或者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设置自助查询终端,为不动产权利人提供不动产登记结果查询服务。”

2.《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完善信息在线查询服务。电子介质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与纸质介质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图属一致’在线可视化查询,探索不动产权利人线上授权委托查询和利害关系人线上查询。提升登记数据质量,夯实信息查询基础。”

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明确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免收和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规定涉及不动产查询、复制的收费项目的一律取消。

4.公众通过甘肃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https://www.gssbdcdj.com/),注册登录后选择办事大厅可查询不动产信息:

a)在“办事指南”中可查看收费标准、受理条件、收件材料等信息。(https://www.gssbdcdj.com/#/home/xxfw/guidance

b)在“信息查询”中可进行不动产信息查询、不动产办理进度查询、不动产信息核验、证照等的查询。(https://www.gssbdcdj.com/#/home/info-search

c)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事网点中公布了咨询电话,公众也可电话咨询各大厅业务办理相关的信息。(https://www.gssbdcdj.com/#/home/bswd)

七、如何保证地籍图测量的准确性?是否有专门的测量机构?如何开展测量的?

答:法律规定了专门的地籍调查机构、地籍调查和测量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籍管理,建立健全地籍数据库。”

2.《地籍调查规程》(GB/T 42547-2023)对地籍图的测绘方法有明确规定,包括全野外数字测图、数字摄影测量成图、数字编绘法等,针对不同区域和精度要求,采取相适应的工作底图、测量工具、测量方法和测量系统。从技术上可以直接测量或以从飞机和无人机上拍摄的照片等方式开展测绘。

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95号)规定,要充分认识新时代地籍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规范地籍调查、加强地籍管理,不断提高地籍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助力自然资源事业高质量发展。当事人应自行委托地籍调查机构开展地籍调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调查机构。政府出资开展地籍调查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地籍调查机构。规范地籍调查成果。地籍调查成果包括地籍调查表、地籍调查报告、地籍图、不动产单元表等。

规范开展地籍调查。(一)规范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地籍调查以不动产单元或自然资源登记单元为基本作业单位。应依据规划、审批等材料,设定不动产单元或自然资源登记单元,编制单元代码,并一直沿用。建设用地供应时,宗地未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可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的编码器,合理设置宗地顺序号号段,生成不动产单元代码,作为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等权属配置文件的标识(权属配置文件附加相应的不动产权利识别码);同时要积极推进系统互联互通,实现自动编码、信息共享。单元一经设定,不得随意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依据有关审批文件、合同等材料依法依规调整的除外。单元代码变更的,应做好前后关联。(二)严格地籍调查程序。各地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等要求,统一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地籍调查,确保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权属调查是地籍调查的核心,应在全面查清权属状况、做好指界工作基础上,以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点、界址线为依据开展地籍测绘。土地权属来源不明确或实地界址不清晰的,要严格履行四邻指界程序。调查工作完成后,及时以宗地(宗海)为单位,编制不动产单元表。自然资源地籍调查成果,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核实。(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业务培训,督促指导地籍调查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当事人应自行委托地籍调查机构开展地籍调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调查机构。政府出资开展地籍调查的,应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选择地籍调查机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不得违规收取测绘费、配图费、落宗费等额外费用。建立健全地籍测绘投诉机制,妥善处理相关投诉。完善地籍调查机构工作质效评价机制,及时公示调查机构成果合格率、委托人满意度等信息,方便当事人选择调查机构。

八、国土空间规划、规划许可、规划核实主要有哪些相关的政策文件?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7号)

3.《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86号)

4.《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甘资规划函〔2023〕167号)

5. 通过甘肃省政务服务网(https://zwfw.gansu.gov.cn/)查询规划相关事项内容后,选择办事大厅,可通过各地办事指南查询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事项等信息。

九、不动产登记系统和交易、税务部门是否能够互通共享?

答:可以。登记机构与关联机构建立了业务协同机制,结合《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各级政务数据管理部门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共享相关部门信息建立了“绿色通道”,分类分层级实现了信息互通共享,包括公安、市场监管、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身份核验类信息,交易、缴税等业务联办类信息以及户籍、司法判决、婚姻登记、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核验类信息。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交易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与交易信息互联共享机制,确保不动产登记与交易有序衔接。不动产交易机构应当将不动产交易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后,应当将登记信息及时提供给不动产交易机构。”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实现信息互通共享。大力促进部门信息共享,打破‘信息孤’岛,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加强协同联动和信息集成,2019年底前实现互通共享。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材料或信息能够直接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的,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提取后不得用于不动产登记之外的其他目的。应当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的主要信息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信息,机构编制部门的机关、群团、事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税务部门的税收信息,银保监部门的金融许可证信息,自然资源部门的规划、测绘、土地出让、土地审批、闲置土地等信息,法院的司法判决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公证机构的公证书信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土地房屋资产调拨信息,卫生健康部门的死亡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等。”

4.《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加强登记纳税衔接。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和税务部门要加强工作协同,深化部门信息共享,实现登记纳税有机衔接。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和涉及的相关税收等全部作为“一件事”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要按照自然资源部26种流程优化图,尽快优化明确本地办理流程,坚决取消违法违规前置和不必要环节,合并相近环节,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5.《国家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信息共享 便利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的通知》(税总财行发〔2022〕1号)“(一)信息共享内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向税务部门推送统一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和办税信息。主要包括:权利人、证件号、共有情况、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交易价格、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时间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办理纳税申报时所需的其他登记信息。税务部门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推送完税信息。主要包括:纳税人名称、证件号、不动产单元号、是否完税、完税时间,以及办理不动产登记时所需的其他完税信息。(三)信息共享要求。各省税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作,共同研究确定信息共享方式、制定接口规范标准、完成接口开发,确保不动产登记和办税所需信息实时共享到位。要建立安全的信息共享物理环境、网络环境、数据加密与传输机制,保障数据安全。要制定信息共享安全制度,共享信息仅用于不动产登记和办税工作,防止数据外泄,确保信息安全。”

6.《自然资源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便民利企服务合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42号)“推进不动产抵押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设,按照统一的接口标准和规范积极开展系统对接。不动产登记机构要制定相关标准,确定数据开放边界和信息共享范围,开通网络端口,联通不动产登记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系统,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授权或以抵押权人身份,通过网络依法查询相关不动产登记信息,与抵押人提交申请材料、提出登记申请。要深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方便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线查询、获取和核实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许可证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业务范围内逐步推动不动产单元号的使用,在抵押合同中增设不动产单元号栏目,便于实现相关系统的有效关联。”

7.《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甘资发〔2024〕44号)第十一条:推动“一窗办理、集成服务”。严格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规定,对照《甘肃省不动产登记窗口标准化建设指南(试行)》(甘资字〔2023〕87号),完善综合窗口设置,优化人员配置,提高综合窗口服务能力和业务办理比例,加快综合窗口向“一窗办理、集成服务”升级。不动产登记、缴税等联办业务应通过综合窗口办理。优化线上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相关税费支付方式,合理提升线上支付额度。为纳税人提供方便的代开发票服务,推进代开发票业务网上可办,加快应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

8.2023年甘肃省自然资源厅印发《甘肃省不动产登记窗口标准化建设指南(试行)》(甘资字〔2023〕87号)坚持需求导向和问题导向,以“一件事一次办”为标准,以提升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为目标,依托甘肃省统一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深化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和人员集成,创新服务举措,提升服务质量。通过设置综合窗口,集成房产交易、税务、登记三项业务,做到前台统一受理,后台自动分发,部门并联核定,窗口统一出件,持续推行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实现“一件事一次办”。

截止2024年3月,全省14个市州、兰州新区及86个县(市、区)已基本实现房屋交易、税款缴纳、不动产登记“一站式”办理,登记、交易、税务三部门信息的互联互通已取得阶段性成效。办事企业、群众可以到不动产登记大厅综合窗口办理“一窗业务”。

十、是否建立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机制?

答:1.《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

2.《甘肃省2024年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要点》

3.典型案例:https://mp.weixin.qq.com/s/tpiHmh77ug9TarASNiPPLw

十一、是否可以在线对不动产登记和地籍测量进行投诉?

答:可以。甘肃省已建立了不动产登记投诉机制,包括投诉热线、自然资源厅官网“我为不动产登记提建议”专栏(https://zrzy.gansu.gov.cn/zrzy/c110511/advice_submit.shtml)、甘肃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作风平台”模块(https://www.gssbdcdj.com/)等,为社会公众提供多种投诉方式。

十二、是否有网站可以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权利限制信息、地籍图等信息的“一站式”查询?

答:有。甘肃省“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信息查询模块可以进行“一站式”查询。(https://www.gssbdcdj.com/#/home/info-search)

十三、女性从事不动产登记领域相关工作有什么法律政策规定?

答:1.《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针对一线窗口女性占比大的特点,争取‘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手’等荣誉,完善女性职业发展保障措施。”

2.《甘肃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甘肃监管局 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甘资发〔2024〕44号)“针对一线窗口女性占比大的特点,开展针对性关爱,争取‘巾帼文明岗’‘三八红旗手’等荣誉,落实休假制度,完善女性职业发展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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