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养老机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根据《甘肃省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平凉市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要求,崇信县民政局制定了《崇信县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崇信县民政局 崇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5日
崇信县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民政厅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民发〔2021〕13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83号)平凉市民政局平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平凉市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平民发〔2022〕59号)等精神,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持续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进现代化监管能力,提高监管效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大力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加强跨部门协同配合,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常态化,切实减轻养老机构和从业人员负担,加快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监管。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落实监管责任,确保事中事后监管有序进行,推进养老机构随机抽查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
坚持公正高效。严格按照执法程序,依法保障养老机构的合法权利,切实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提升监管效能,减轻养老服务市场主体负担,优化社会治理环境。
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随机抽查制度公开、随机抽查过程公开、随机抽查结果公开,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协同推进。发挥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的作用,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统筹制定抽查计划和检查事项清单,共同一次性完成对养老机构的联合抽查检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坚持分类管理。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相结合,根据信用风险分类结果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及动态调整抽查比例、频次和检查对象被抽查概率。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养老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有失信行为、有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经营服务异常、投诉举报多的养老机构,要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信用约束。
坚持多渠道监管。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所有行政检查监管养老机构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并形成常态化监管机制。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对涉及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继续按照现有属地管理方式实行最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渠道发现的线索,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检查、处置。
(三)主要目标。
到2023年11月底,县级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完成养老机构监管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全流程整合,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到“十四五”末,推动养老机构综合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市、县级政府相关部门在养老机构监管领域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养老服务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效能监管水平显著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统一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职能优化、协同高效要求,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民政、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全面梳理本领域行使的监管执法事项,聚焦养老机构安全和质量管理,对照《平凉市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平凉市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市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共同制定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作需要等进行动态调整,于2023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开。
(二)统一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县民政局依托“金民工程”将福利服务中心、老年养护院、新窑镇中心敬老院、黄花乡敬老院纳入被检查对象名录库,并建立实时更新的名录库动态调整机制。检查对象名录库应涵盖被监管主体(含年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项目),列明其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类型、住所、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是否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等信息,其中年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项目名单,由民政部门向住建部门提供,名单应包括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建筑面积、建筑高度,项目开工时间,是否竣工验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履行情况等建设工程信息。市场监管部门配合做好检查对象名录库建设,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各业务条线与养老服务相关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和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并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进行分类标注。对专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第三方科研检测机构参与。对执法检查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本区域内随机抽查基本条件的,可以采取直接委派方式,或与相邻区域执法检查人员随机匹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执法人员采取住建部门直接委派方式。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与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对接。检查对象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于2023年10月底前建立并向社会公开。
(三)统一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按照行政检查透明、规范、合法、公正要求,根据民政部行政检查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事中事后监管特点,民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明确抽查目的、依据、主体、对象、内容及抽查规则、比例、频次、方式,同时对抽取方法、检查流程、审批权限、公示程序、归档方式等作出规定,细化检查标准和整改要求,实现以查促建、以查促改。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于2023年11月底前建立并向社会公开。
(四)制定年度抽查计划。民政部门联合住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抽查事项清单统筹制定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共同确定各批次抽查的范围、数量和时间安排。养老机构的建设工程已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的,不再列入住建部门年度抽查范围。对相关部门已经组织联合检查的,一般不再纳入当年抽查范围;对抽查中已经完成服务安全和质量检查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可视为已符合每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的要求。
(五)加强随机抽查结果运用。民政、住建、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抽查计划和抽查事项清单,统一实施抽查检查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抽查检查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及相关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抽查检查结果(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实现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在线披露和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民政部门依托“金民工程”,采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数据,确保相关数据及时有效归集至相应养老机构名下。联合抽查检查的执法信息(包括执法过程、结果信息)应当与各部门自有执法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六)依法处置抽查检查发现的问题。行政执法机关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者重大问题隐患整改不力的,依法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给予增加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依法依规采取限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降低等级评定等惩戒措施。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食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等安全隐患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关措施,确保养老机构内老年人和有关人员的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重大安全隐患,民政部门要主动联合相关部门进行研判,提出改进措施,必要的可进行专项督导检查。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列入年度工作安排,作为重点工作予以推进落实,明确责任,细化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在要求时限内前完成“两单两库一细则”的建立。以开展跨部门联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契机,更好保障老年人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二)加强信息共享。加强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监管系统的对接,汇集监管数据,做好监管对象、监管行为、监管结果等相关数据的互相推送,实现监管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应用。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定期通报的工作机制,做好信息交换和风险研判。
(三)加大宣传培训。“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完善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环节,各相关部门要转变执法理念,切实把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起来,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规范执法检查、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要求,主动向社会展示加强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成果,加快形成政府公正监管、养老机构诚信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养老机构每半年(6月20日、12月20日)报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进展情况报告。县民政局将联合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开展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通过督查检查、网络监测、抽样复查等方式进行评价,必要时将相关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崇信县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2.崇信县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县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
附件 1:崇信县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重点检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检查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 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 养老机构备案监督检查 | 对养老机构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2 | 建筑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监督检查 | 对养老机构年度建设工程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
3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4 |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检查 | 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
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4 |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检查 | 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
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
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
入住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
5 | 养老机构服务防护检查 | 防噎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防食品药品误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
防压疮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
防烫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
防坠床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
防跌倒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5 | 养老机构服务防护检查 | 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防走失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
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
6 |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检查 | 服务质量安全意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
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
7 | 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 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预收费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
8 | 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 |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9 |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 从业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执业资格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附件2:崇信县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县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试行)
序号 | 抽查事项 | 项目 类别 | 抽查内容 | 抽查 方式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比例 | 抽查 频次 | 抽查依据 |
1 | 养老机构备案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项目 | 对养老机构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全县养老机构 | 不低于5%/年 | 不少于2次/年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2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项目 | 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使用、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情况的监督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市场监管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3 |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检查 | 重点检查项目 | 安全标志使用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
养老护理员培训情况的检查 | |||||||||
昼夜巡查、交接班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
老年人个人信息和监控内容保密制度实施情况的检查 |
3 | 养老机构基本规范检查 | 重点检查项目 | 防止兜售保健食品、药品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全县养老机构 | 不低于5%/年 | 不少于2次/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污染织物单独清洗、消毒、处置情况的检查 | |||||||||
老年人生活、活动区域禁止吸烟情况的检查 | |||||||||
入住养老机构服务安全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 | |||||||||
入住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情况的检查 | |||||||||
4 | 养老机构服务防护检查 | 重点检查项目 | 防噎食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
防食品药品误食措施的检查 | |||||||||
防压疮措施的检查 | |||||||||
防烫伤措施的检查 | |||||||||
防坠床措施的检查 | |||||||||
防跌倒措施的检查 | |||||||||
防他伤和自伤措施的检查 |
4 | 养老机构服务防护检查 | 重点检查项目 | 防走失措施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全县养老机构 | 不低于5%/年 | 不少于2次/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防文娱活动意外措施的检查 | |||||||||
5 | 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检查 | 重点检查项目 | 服务质量安全意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
服务安全风险防范评价工作的检查 | |||||||||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检查 | |||||||||
安全教育开展情况的检查 | |||||||||
养老机构的场地、建筑物、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活动的检查。 | 县民政、县市场监管部门 | ||||||||
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检查 | 县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 ||||||||
6 | 资金安全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项目 | 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
预收费行为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7 | 突发事件应对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项目 |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 全县养老机构 | 不低于5%/年 | 不少于2次/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8 | 从业人员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项目 | 从业医疗、康复、消防等服务的人员执业资格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
9 | 养老机构运营资质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项目 | 养老机构登记证照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市场监管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
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证照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
110 | 养老机构合同管理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项目 | 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合同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
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的检查 | |||||||||
委托第三方服务的应签订外包合同的检查 | |||||||||
111 | 服务收费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项目 | 服务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价目表等情况的检查 |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112 | 信息公开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项目 | 对外公开养老机构基本信息的检查(地理位置、联系方式、服务时间等)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全县养老机构 | 不低于5%/年 | 不少于2次/年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院内公布服务管理信息的检查(服务管理部门、人员资质、相关证照、服务项目等)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接受社会捐赠相关信息公开的检查(登记、使用情况)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
113 | 规章制度监督检查 | 一般检查项目 | 老年人信息档案制度的检查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民政部门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甘肃省养老服务条例》 | |||
老年人出入、探视、请销假制度的检查 | |||||||||
每日巡查制度,值班、交接班制度的检查 | |||||||||
建立采购物品可追溯制度的检查 | |||||||||
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制度的检查 | |||||||||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的检查 |
11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监督检查 | 重点检查项目 | 建设工程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情况的检查 | 书面检查跟踪督办 | 县住建部门 | 民政部门提供的养老机构本年度建设工程及已投入使用未履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程序的建筑(已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的除外) | 100% | 1次/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甘肃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