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异动学生学籍管理

崇信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巩固“两基”成果,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   学

第二条  小学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将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初等《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送达本施教区域内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让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发证学校就读。

第三条 初中在学年末全县小学统考结束后15日内,将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的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发放到本施教区域内受完小学义务教育并参加了全县小学统考的所有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让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发证学校就读。

第四条 接到《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的儿童、少年必须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学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需缓学者,由家长或有关单位出具证明,经学校审查,报乡镇政府批准,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可延期报到。缓学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无法就学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五条   既不报到又不办理缓学或请假手续者,学校要对其进行动员,动员无效的,报请乡镇人民政府,按照《义务教育法》对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采取强制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

第六条  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施教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及到本县经商、务工人员的子女入学,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动员或勒令学生退学。

第三章   学籍和管理

第七条   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的适龄儿童少年,在规定时间内到发证学校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后,即取得小学、初中学生学籍。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籍由县教育局统一管理。各乡镇教管会、县直各学校必须在开学一月内,将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新生花名册及小学、初中各年级学生异动花名册(异动原因含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等内容)上报县教育局。

第九条   小学一年级学生学籍花名册必须与本施教区域内6周岁实有适龄儿童数相符;初中一年级学生学籍花名册必须与本施教区域内0—18周岁人口花名册中12周岁适龄少年实有人数、受完初等义务教育学生数、参加全县小学统考学生数相符。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应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学生的学籍档案应反映学生的学业成绩、思想品德、出勤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档案建立后,学生不得随意更名。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更名的,由本人及家长提出申请,校长签字同意后,由学校负责学籍管理的同志到县教育局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开除学生。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予批评教育,对极少数错误较严重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学生改正错误后,学校应及时撤消其处分。

第四章   转学、退学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或到本施教区域外借读。确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全家迁移等原因需要转学、借读的,县内由转出学校出具统一的转学证明(乡镇须到教管会加注意见),学生或家长到转入学校(乡镇须到教管会加注意见)签字同意后,再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转到县外的学生,由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为没有学籍的学生出具转学证明。为正常转学学生开出的转学证明中,不得随家长的意愿随意为学生更名,更改年级。

第十五条  学生转学,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内进行。每年5月15日至7月20日期间,学生不得转学,学校不得为学生出具转出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转学后,即注销原学籍、学号。学生转学到县内学校的,学籍及学号由县教育局重新建立。

第十七条 学校不得无故拒绝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也不得接收没有正常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十八条 县教育局对违反转学规定的有权制止。在特殊情况下,县教育局有权安排有正常转学手续的转学学生入学就读,学校应无条件接收。

第十九条 学校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发现学生辍学,应及时动员其返校就读,动员无效的,应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依法使其复学。

第二十条 任何学校都不得办理或接收因择校而进行转学、插班、插考的学生。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二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生因病休学,需持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诊断证明,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校长批准(乡镇教管会要加注意见)后,到县教育局审核并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保留该生学籍,但注销该生学号。毕业年级的最后一学期,学生不得休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患严重传染病,学校应令其休学,并到县教育局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校长同意后,到县教育局办理复学手续。学生复学后,恢复其学籍并重新跟班编排学号,学校应按休学年级,安排插班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复学者,经学生本人和家长申请,学校同意,可延期休学,但需办理延期休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办理借休学而变相留级学生的手续,也不得安排休学期限未满的学生提前复学,更不得无故动员或强迫学生休学。

第六章   升级、留级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完规定的课程,按期升级。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生不得留级。

第七章   毕   业

第二十七条 小学学生受完六年初等义务教育,学完规定的课程,且思想品德、在校表现良好者,应予毕业,学校应发给其毕业证书;思想品德、 在校表现、学习成绩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初中学生受完三年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按照《崇信县初中毕业会考管理办法》,参加初中毕业会考规定的所有考试或考查科目,各科成绩均达到C等以上,或经补考达到C等以上,且政治思想、在校表现良好者,发给毕业证书。否则,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毕业考试者,发给其结业证书。

第二十八条 小学毕业生发给 《崇信县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崇信县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毕业证书》由县教育局统一印制、编号、验印,学校填写、颁发。初中毕业生发给《平凉市初中毕业证书》,《平凉市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统一印发,县教育局编号、验印,学校填写、颁发。初中、小学结业证书均由县教育局统一印制、编号、验印,学校填写、颁发。

第二十九条 拿到结业证书的学生需要换领毕业证书时,不合格学科必须参加下年同级同科毕业补考,补考成绩达到县教育局要求后,由县教育局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县教育局学籍库中学生姓名与该校应届毕业生姓名不相符者、学籍库中无姓名者、休学后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县教育局不予核发毕业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崇信县内义务教育阶段所有中小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5年秋季开学起实施,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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