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全县鸟类等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范公共卫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
1.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装置、电子诱捕器、猎网、猎夹、猎套、弹弓、地枪等工具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
2.禁止夜间照明行猎、捣毁巢穴、网捕、火攻、烟熏等猎捕方法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
3.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及迁徙通道(如候鸟越冬地、繁殖地)。
二、严禁非法交易、运输、食用鸟类等野生动物
1.线上平台(电商、直播、社交媒体)及线下场所(市场、餐饮、农家乐、快递点等)全面禁止交易、展示、寄递、储存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2.运输、寄递需查验专用标识、许可证明,违者不得承运;
3.任何餐饮服务单位(含农家乐)、食品加工厂及个人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三、严禁非法饲养鸟类等野生动物
1.人工繁育需持省级以上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专用标识;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驯养、繁殖、饲养鸟类等野生动物,持有合法来源证明的观赏鸟类等,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3.禁止随意放生非本地物种或人工繁育猛禽,避免生态危害。
四、鼓励举报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非法猎捕、交易、运输、寄递、食用、饲养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均有义务向有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崇信县林草中心 0933-6121657
公安报警 110
市场监管平台 12315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林草、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崇信县林草中心
2025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