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崇信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决定,接受秦军杰辞去崇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报崇信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现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崇信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29日决定,接受秦军杰辞去崇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报崇信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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