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崇信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机构改革、职能变更、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等情况,经对县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和确认,现予以公布。

一、崇信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名单(共34个)

1.崇信县锦屏镇人民政府

2.崇信县新窑镇人民政府

3.崇信县黄寨镇人民政府

4.崇信县柏树镇人民政府

5.崇信县木林乡人民政府

6.崇信县黄花乡人民政府

7.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8.崇信县农业农村局

9.崇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崇信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11.崇信县应急管理局

12.崇信县交通运输局

13.崇信县卫生健康局

14.崇信县自然资源局

15.崇信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

16.崇信县水务局

17.崇信县公安局

18.崇信县司法局

19.崇信县民政局

20.崇信县发展和改革局

21.崇信县财政局

22.崇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3.崇信县审计局

24.崇信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25.崇信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6.崇信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27.崇信县残疾人联合会

28.中共崇信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9.崇信县档案局

30.中共崇信县委机要和保密局

31.崇信县地震局

32.崇信县烟草专卖局

33.崇信县统计局

34.崇信县消防救援大队

二、相关要求

1.各行政执法主体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规定,依法全面履行行政执法职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行政执法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行政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3.在县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4.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到期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政府重新确认并向社会公布。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实行清单管理,由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崇信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崇信县司法局)反馈。

联 系 人:梁 静  赵亚萍

联系电话:0933-5933662

联系地址:崇信县团结路641号


崇信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4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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