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2.车辆其他要求:(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带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2.年龄不超过60周岁;3.经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第十四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及《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三项五款“被许可人作出车辆投入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其按照承诺书的承诺期限投入运输车辆。车辆投入时限不得超过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起180天。超过承诺期限未投入车辆的,许可证件自动失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媒体公告。”等规定,决定注销崇信县景泰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等13户货运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如需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请参照《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第六条,达到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条件后,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办理换证申请;不再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请到崇信县政务服务中心运管窗口办理注销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我局将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涉及企业应及时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至县交通运输局。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有疑问,联系电话:0933-6123628。

特此公告。

附 件: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业户明细表


崇信县交通运输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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