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公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维护少年合法权益,切实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即日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开展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重点对烧烤店、KTV、小吃店等餐饮娱乐业及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工地非法使用童工行为进行从严从速打击,对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将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二、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三、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严肃处理,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倍处罚,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四、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严肃处理;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打击非法介绍、使用童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监督与支持。发现存在介绍、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线索的,请及时向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0933-6102315

受理部门:崇信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受理地址:崇信县西街124号东二楼202室


崇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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