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崇信县凌云门市部等250户个体工商户:

经查,崇信县凌云门市部等250户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2024年6月24日,本局在崇信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拟吊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崇信县赤城雯雯五金建材门市部负责人在法定期限内自主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其他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本局于2024年8月1日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即视为送达。上述个体工商户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崇信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崇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系电话:0933-6121034

联系地址:崇信县城西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02室

崇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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