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信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解读

按照《崇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崇信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崇政发〔2018〕152号)规定,现将我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解读如下:

(一)、参保范围对象及条件

被征地农民,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被政府统一征收农民承包土地、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具有本县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

(二)、缴费补贴标准和条件

1.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按涉及人数、征收次数、征地亩数提取预留,多次征地多次提取参保缴费补贴资金。

2.每次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乘以征收土地比例。征收土地比例为本次征地亩数除以原有承包土地亩数。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未公布前,可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提高13%计算缴费补贴资金。

3.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收土地比例相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时参保缴费补贴标准一致。

(1)征地时,已参加或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已享受待遇的,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

(2)征地时,因外出务工等非征地原因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本人。

(3)征地时,已参加或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参保缴费,每年从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预存账户划拨12%,个人缴纳8%,缴费补贴资金划完后,由个人负责缴纳全部费用。

(4)征地时,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享受待遇年龄的被征地农民,企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的,将缴费补贴资金暂存,待其就业状况发生改变时,按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5)被征地农民中的现役军人,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账户,待其退役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被征地农民中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在校学生,由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账户,待其符合参保条件后,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7)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未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死亡的,未划拨完的缴费补贴资金一次性发放法定继承人;到达待遇享受年龄时,缴费补贴资金未划拨完的剩余部分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三)、办理流程

1.被征地农民个人提出申请,填写《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表》,并提供参保人家庭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家庭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征收土地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研究核实后上报乡镇政府。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申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格进行初审,对上述表格和资料的原件、复印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所有资料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加盖乡镇政府印章,填写上报《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                

3.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表》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人社部门核算确定参加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4.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社部门核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征收土地面积、现有承包地面积、失地比例、补贴资金数额等,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结束后,乡镇向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人社部门报送公示结果。

5.资金划拨,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人社部门针对不同类型的被征地农民参保情况,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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