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维修行业秩序,提高机动车维修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机动车维修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省、市、县关于开展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有关文件精神,决定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机动车维修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整治内容通告如下:
1.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2.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以及超范围经营的;
3.从事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经营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其设备配置不满足GBT18344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的检测设备以及二级维护作业项目减项漏项不符合要求的;
4.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包含但不限于:未经批准擅自改装注册车辆车身颜色、悬架、排气系统以及响管、货车车厢栏板、弹簧板、悬浮轴、可伸缩结构、外廓尺寸等);
5.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以及签发虚假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
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公布收费项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处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机油、废轮胎、废铅蓄电池等废弃物的;
8.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或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9.机动车维修经营者通过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维修作业,使机动车通过排放检验的以及只收费不维修或虚列作业项目的;
10.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并实行档案电子化管理,或者未及时上传维修电子数据记录至甘肃省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
辖区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要按照整治工作的统一安排,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次整治内容等,对自身经营行为、维修质量、服务规范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自查,并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前,各维修企业对以上整治内容进行自查,并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对逾期未整改的将联合交通、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特此通告
崇信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