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参保居民李小凤等10人外伤(意外) 住院调查情况的公示

为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公开、公平、公正使用,进一步保障参保群众利益,根据平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保障服务相关业务办理工作的通知》(平医保函〔2022〕113号)文件,现将参保居民李小凤等10人受外伤住院调查情况公示如下:

1、李小凤,身份证号62272319760305****,崇信县木林乡木林村人。

2022年8月2日,李小凤因右脚擦伤,就诊于崇信县人民医院,住院费2970.83元(大写:贰仟玖佰柒拾元零捌角叁分),后因右足浅表皮肤挫伤并感染坏死转诊于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费17050.95元(大写:壹万柒仟零伍拾元玖角伍分),总费用:20021.78元(大写:貳万零贰拾壹元柒角捌分)。

患者自述为在自家干农活时,架子车侧翻导致右脚擦伤。立即送往崇信县人民医院、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救治,否认因斗殴、吸毒、酗酒、自残、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外伤,否认有第三方责任人。

2、王西华,身份证号62272419470906****,崇信县木林乡大庄村人。

2022年8月24日,王西华因两根肋骨骨折不伴第一肋骨骨折,就诊于崇信县人民医院,住院费3673.69元(大写:叁仟陆佰柒拾叁元陆角玖分)。

患者自述在家抬化肥时不慎摔倒,立即送往崇信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否认因斗殴、吸毒、酗酒、自残、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外伤,否认有第三方责任人。

3、王小平,身份证号62082320071205****,崇信县锦屏镇庙台村人。

2022年8月24日,王小平因胫骨骨折、腓骨骨折,就诊于崇信县人民医院,住院费5807.40元(大写:伍仟捌佰零柒元肆角)。

患者自述在家干活时,路湿滑拌倒,立即送往崇信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否认因斗殴、吸毒、酗酒、自残、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外伤,否认有第三方责任人。

4、张凤霞,身份证号62272419720814****,崇信县锦屏镇于家湾村人。

2022年8月21日,张凤霞因肩锁关节脱位、肋骨骨折、创伤性湿肺、胸腔积液,就诊于崇信县人民医院,住院费15565.75元(大写:壹万伍仟伍佰陆拾伍元柒角伍分)。

患者自述在家扫洗澡间屋顶落叶时不慎脚下踩空跌落,立即送往崇信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否认因斗殴、吸毒、酗酒、自残、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外伤,否认有第三方责任人。

5、张明岗,身份证号62272419521110****,崇信县锦屏镇铜城村人。

2022年8月15日,张明岗因皮下血肿,就诊于崇信县人民医院,住院费8235.68元(大写:捌仟贰佰叁拾伍元陆角捌分)。

患者自述骑电动三轮车摔倒,立即送往崇信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否认因斗殴、吸毒、酗酒、自残、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外伤,否认有第三方责任人。

6、张希风,身份证号62272419380516****,崇信县锦屏镇杜家塬村人。

2022年8月8日,张希风因胸椎骨折,就诊于崇信县人民医院,住院费1918.92元(大写:壹仟玖佰壹拾捌元玖角贰分)。

患者自述在家意外摔倒,立即送往崇信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否认因斗殴、吸毒、酗酒、自残、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外伤,否认有第三方责任人。

7、张喜荣,身份证号62272419741010****,崇信县锦屏镇新西街人。

2022年8月1日,张喜荣因趾骨骨折,就诊于崇信县人民医院,住院费2569.62元(大写:贰仟伍佰陆拾玖元陆角贰分)。

患者自述回家上楼时不慎踩空,立即送往崇信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否认因斗殴、吸毒、酗酒、自残、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外伤,否认有第三方责任人。(职工)

8、袁天祥,身份证号62272419670422****,崇信县黄花乡油府庄村人。

2022年8月20日,袁天祥因在玉米地割草不慎被镰刀割伤小腿,11天后伤口感染,转诊于崇信县人民医院,住院费3166.95元(大写:叁仟壹佰陆拾陆元玖角伍分)。

患者自述在玉米地割草不慎被镰刀割伤小腿,11天后伤口感染,立即送往崇信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否认因斗殴、吸毒、酗酒、自残、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外伤,否认有第三方责任人。

9、肖牡丹,身份证号62272419371022****,崇信县黄寨镇甘庄村人。

2022年6月26日,肖牡丹因股骨颈骨折,就诊于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费18115.48元(大写:壹万玐仟壹佰壹拾伍元肆角玐分)。

患者自述在家不慎从凳子上掉下导致股骨颈骨折,立即送往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救治,否认因斗殴、吸毒、酗酒、自残、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外伤,否认有第三方责任人。

10、李金鹏,身份证号62082320071221****,崇信县木林乡金龙村人。

2022年7月14日,李金鹏因小腿近端疼痛、膝关节活动受限、伤后感后膝,就诊于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费2461.50元(大写:贰仟肆佰陆拾壹元伍角)。

患者自述在木林乡东阳寨村骑自行车摔伤后小腿着地,立即送往甘肃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救治,否认因斗殴、吸毒、酗酒、自残、自杀、交通肇事、医疗事故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外伤,否认有第三方责任人。

现面向社会公示10天(2022年9月9日--2022年9月18日),请知情人士积极提供不符合医保政策报销的情况线索,我们将为其严格保密,并对经调查真实有效的线索提供者按照《甘肃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进行奖励。若公示期满后无异议,县医保局将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

受理电话:0933-6102283

0933-6121187 


崇信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9月9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 崇信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第18号)

下一篇: 崇信县2022年卫健系统公开招聘紧缺人才拟聘用人员公示